银行“离柜概不负责”源于契约精神不被信仰
(2012-12-18 0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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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针砭时弊 |
从纠纷来看,既然银行摆出“离柜概不负责”的牌子,这就公开表明了交易双方地位平等,权责对应的契约关系。即使“离柜概不负责”的契约由银行单方面制定,但从契约理论而言,其适用主体一定是双方的(任何单独一方都不构成一个完整的契约),作为“理性经济人 ”的银行, 当然深谙此道。但银行的狡黠之处恰恰在于此契约的吊诡:若客户因自身失误导致权益受损,囿于“离柜概不负责”的契约,很多人只能作罢。而即便有人本着权利义务对等的契约伦理试图维权,届时银行又可以说“离柜概不负责”的契约无合法性支撑,客户最终还是无功而返;若是由银行失误导致自身利益受损,银行却可以追回客户“不当得利 ”,因为“离柜概不负责”的契约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对薄公堂之时完全可以扔掉这块毫无价值的“臭皮囊”。不管怎么说,银行都是“稳赚不赔”。凭借此等智慧,难怪人家“利润高的都不好意思公布”了。
之前有英国小镇取款机因故障出现双倍吐钱的情况,当地居民闻讯排队取钱,银行非但不追究客户责任,反而向他们道歉,因为“出错的是银行,而不是客户”。而在中国,银行出错的情况也很多,但为什么最终还是要由客户来买单?这至少有两个原因。其一,契约制定脱离法治框架,违背民主程序,比如“全额罚息”条款,比如“离柜概不负责”的规定,都是由银行单方面制定,事先完全没有征求过客户意见。其二,客户话语权孱弱,维权困难。一方面因法律知识付之阙如,屡屡被银行钻法律空子,做了“冤大头”;另一方面,即便个别人权利觉醒,维权渠道也很逼仄,唯一可能奏效的途径只能是司法救济,但往往因势单力薄,或草草收兵,或铩羽而归。而在日本,金融监管厅要求金融机构制定有效的投诉处理程序,银行必须公示处理情况,否则要对其课以高额罚款。在中国,此类规定乏善可陈。
刊《时代商报 》 、《江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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