畅森资讯|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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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辽宁高院重新修订《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试行)》。据了解,此次修订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保持一致,损害赔偿标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由原来的采用全体居民标准计算变为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责任比例的内容仍保持不变,为全省法院、保险机构、公安机关、调解组织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提供了统一的参考和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是非常普遍的民事纠纷类型,其赔偿标准与责任比例,事关被侵权人合法权益能得到及时有效保障,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康复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20项内容;
每个赔偿项目均注明计算方法、当事人提供的必要证据及伤残赔偿系数等情况说明。
其中残疾赔偿金计算方法修改为:
*(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计算方法修改为:
*(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方法修改为:
此外在误工费中:
计算标准统一,赔偿金额透明,便于相关部门与事故当事人迅速运用、准确计算。事故中各方更容易达成一致,尽快实现调解,有助于减少群众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