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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立法建议

(2011-10-31 09:33:50)
标签:

杂谈

孙志刚事件曾导致法律修订,这次佛山小悦悦事件也可能(只是可能)引发三项法律法规的讨论和修改。

一是通过这次惨剧,全民共睹,现在“压伤不如压死”居然成了司机中的潜规则,应该引起有关条文的修订。至少不要在惩罚条例上客观纵容鼓励这种现象出现。在同样情况下,压死的责任(及惩罚)理应大于压伤。意外是错,逃逸是罪,应作为全民共识,广为宣传。有意加重事故,理当重罚。官民一律,“刑亦上大夫”。

二是“见死不救” 应否立法也值得讨论。“见义勇为”是美德,只能鼓励。“见死不救”性质不同。是否可参考德国、法国有关法律,即眼见有人负伤或有生命危险,在不危害本人安全和利益且旁边又无别人的情况下,应施予援手至少报警。否则属“见死不救”,违反治安条例,有轻微法律责任(总比唱K找三陪的“罪”要大一些吧)。

三是事件中有人冒充司机从西安打电话给女孩父亲,说了一通“压伤不如压死”的犯罪有理论。后有报道说冒充者系在现场踩三轮车的第四个路人,曾躲在街角观看十几分钟云云。但报道未经证实。奇怪传媒及警方对这条线索至今没有追踪。

我以为这个人的行为一是虚报身份故意撒谎,二是有意干扰司法破案程序。对这样的罪法律该如何处置?不了了之客观上是鼓励更类似行骗犯法。网络、电话中大量有司法后果的欺骗行为(如冒充公安,或谎报案情信息等),因为惩治太松,以致有人视为儿戏,无法无天(没有法制观念,也失去人性底线)。

整个事件,画面铁证,传媒焦点,民众震惊。说明人心不死,社会仍有羞耻感。但道德复兴也是冰冻三尺,非一日即化,唯有法治漏洞的修补却刻不容缓。

只希望悲剧不要只变成闹剧,只希望人们不要那么快就健忘。前面说了,此事“可能”导致三项法律的修正,但只是“可能”,也就是说,也可以“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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