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帮助自杀与被害人承诺
(2015-07-30 17:40:47)
标签:
故意伤害罪被害人法益刑法行为 |
分类: 司法考试问答 |
问:自伤行为无罪,帮助他人(有责任能力者)自伤的行为更不可能成立故意伤害罪。但是行为人甲在证得乙的同意剁下乙的右手却不能排除甲构成故意伤害罪。 这两段话是否有矛盾(PS:出自真题解释)?
答:不矛盾。自伤行为本身无罪,因为有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对于自伤有完全的理解能力,对于自伤的行为也有处分权限,其自伤是不构成犯罪的,所以帮助者也不构成犯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由于被害人承诺使得被害人的法益不再受刑法保护,所以“得被害人承诺的行为不违法”。但是要求承诺的主体有承诺的权利和能力,并且承诺的法益不是生命和重大健康(刑法对这两种法益是完整保护)。而剁下右手属于重伤行为,不属于可以承诺的范围。所以这里的承诺无效,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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