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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复习(77)——罪数理论

(2013-08-23 20:31:06)
标签:

司法考试

真题答案

解题分析

分类: 司法考试讲义

   【经典考题】(2007年试卷二第57题)关于罪数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使用暴力强迫赵某与自己进行商品交易,造成赵某重伤。对甲的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与强迫交易罪实行并罚

   B.乙借用李某的摩托车后藏匿不想归还。李某要求归还时,乙谎称摩托车被盗。乙欺骗李某的行为不单独构成诈骗罪

   C.丙为杀人而盗窃枪支,未及实施杀人行为而被抓获,丙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预备)罪与盗窃枪支罪的想象竞合犯

   D.丁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属于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吸收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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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解析】:本题主要考核罪数理论以及分则罪名的一些特殊规定。本题正确答案为BC。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1.甲的行为属于使用暴力压制对方反抗强行取得财物的行为,成立抢劫罪。本案不成立强迫交易罪,因为其手段只要达到了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就成立抢劫罪。而抢劫罪的手段包括以伤害的方式压制其反抗。A选项说法错误。

  2.乙借用李某的摩托车,已经合法占有他人所有的财物;随之藏匿不想归还,表明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变占有为所有,成立侵占罪。之后乙谎称摩托车被盗意图不再归还的欺骗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成立诈骗罪。B选项说法正确。

  3.丙为杀人而盗窃枪支的行为,既是盗窃枪支罪的实行行为,又是故意杀人罪的预备行为,即同一行为具有双重属性,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C选项说法正确。

  【特别提示】

  如果丙盗窃枪支后又实施了杀人行为,则成立盗窃枪支罪(实行犯)与故意杀人罪(实行犯)数罪并罚,因为丙实施了两个行为、侵犯了两个不同的法益、成立两个不同的罪名,又不是吸收犯、牵连犯。

  4.盗窃罪的成立要求数额较大,而信用卡只能评价其本身的价值(盗窃信用卡并不意味着盗窃了卡里面记载的钱),所以盗窃信用卡本身并不构成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只有使用才成立犯罪,按照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定罪处罚。”盗窃信用卡后无论对机器使用还是对人使用,只成立盗窃罪一罪。D选项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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