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本限时实缴后,专利出资如何合规?
(2024-04-12 11:36:36)分类: 知产 |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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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缴出资问题提出
新修改的公司法把注册资本由认缴制改为限时实缴制,这对2014年之后注册的大批认缴制企业的出资合规问题带来了较大的挑战。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对于新公司法生效前的认缴制公司出资期限采取3+5模式。
市场解决方案
很多股东对于出资实缴已经了预期,但是由于各种因素,不少投资者不愿意或者难以以现金投入到公司中去。市场上不少中介机构发文章或者推销各种企业出资实缴的解决方案。有常规的过桥出资,也有不少以无形资产(包括专利、软件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出资来实现实缴。用无形资产出资,不占用企业的现金流,而且市场上有评估机构可以根据投资者要求“定制”评估报告。殊不知,这种所谓的实缴出资方案会给投资者挖下大坑。本文就仅专利出资合规的几个常见问题做点整理和分析,供投资者参考,其它类型的无形资产合规也可以参考适用。
专利出资的第一关:专利的权属问题
作为出资的专利,其权利人应当是投资人。在很多案例中,投资人以其职务发明来出资。这就导致了投资人将属于企业的资产再作价出资到被投资企业中去。这一方面侵害了被投资企业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在实务操作时难以真正实施。如果专利已经是登记在被投资企业名下,这类专利肯定无法再作为出资投入到企业中去。如果专利登记在投资人或者他人名下,那么投资人可以将其作为出资投入到企业中去。通过案例检索,我们发现有投资人以其在其它雇主的职务发明作为投资注入到被投资企业而发生争议。这类案件的争议焦点是投资人出资的专利是被投资企业或者第三方的职务发明,还是投资人的专利。
在(2016)沪01民终13306号案件中,被投资公司以投资人出资的专利是职务发明而否认投资人的股东资格。在本案中,投资人以专利申请权作为出资,在公司设立后将专利权登记在公司名下。后来投资公司以投资人出资的专利为职务发明,其未完成出资为由,将其出资份额定向减资并剥夺其股东资格。虽然法院最终认定投资人专利出资完成,但是这个案件提示专利出资问题的风险,尤其是未授权的专利(专利申请权)作为出资有较大的风险。
专利出资的第二关:评估问题
专利评估牵涉到专利能给企业带来多大的竞争优势,并产生多少的价值。专利进行评估的必要性在于,它是后续投资人与其他投资人/被投资公司或者外部债权人产生争议时,投资人确认其出资到位的重要因素。在查阅相关案例时发现,有关专利出资是否到位时,评估报告会是非常重要的考虑因素。如果投资方未能就专利出资进行评估,其有可能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在(2021)苏0612民初3977号案中,法院指出:2.顾某美认为其已经以防护网的发明专利出资,但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股东以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由于顾某美未能提供其将相关发明专利评估作价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据,本院对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因顾某美受让了母某君的部分股权,故根据上述认定的母某君实际出资情况及跨X公司的章程记载,本院认定顾某美仅实际出资26.72万元。
而在(2023)鄂0107民初7422号中,针对管理人(被投资公司)对投资人专利出资实缴的质疑,法院认定:2014年,湖北中X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收益法分成法进行评估,对“气提式外置管式膜生物反应器净化装置”“管式复合膜超、微滤膜组件”二项专利进行了鉴定,所有权价值为618万元。专利权作为无形财产,其入股的实质是专利权能够为公司带来持续性的可预期收益权,即专利权发挥价值主要体现在其使用权,通过权利人对专利的使用发挥其经济价值,且资产评估报告书中载明仅供参考,交易价格双方可以商定。据此,认定投资人的专利出资经过评估,可以确认其价值,驳回了管理人对投资人专利出资不实的诉请。
市场上根据投资人要求“定制”的评估报告可行吗?
根据公司法(2018年版)第二十七条
公司法等法律要求对非货币型资产出资进行评估,确认其价值,其立法本意是维持公司注册资本的充实和真实性。如果投资人为了满足出资实缴,而去“定制”一份专利出资的评估报告,这属于掩耳盗铃。一方面出具“定制”报告的评估机构本身的资质存疑,如果评估机构没有相应的资质或者评估能力,则评估报告没有法律效力,这种情况出资人需要承担补交出资的责任。在(2019)苏01民终1472号案中,法院认定: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九条规定,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上述规定关于未依法评估作价包括未进行评估作价和评估作价不合法两种情形。本案中,万X公司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虽然履行了评估作价程序,但经北京市财政局认定,中X评估公司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存在评估作价程序违法、评估结果不真实等问题,本院二审期间,经债权人张某勤申请,本院委托长X评估公司对万X公司的出资进行评估,但因评估所需资料申请人与被评估单位均无法提供齐全,评估机构无法完成评估。万X公司主张以非货币财产出资,但必须经法定机构评估作价,在其提供的评估报告存在程序违法、评估结果不真实,亦无法进行重新评估的情况下,万X公司应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其应当承担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补足出资责任。玄武法院(2017)苏0102执异8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万X公司在2800万元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张某勤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专利出资的程序合规很重要
专利出资的,应当经过股东会确认并在章程中记载,同时需要将修订的章程在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备案。在(2020)浙04民1916号案件中,投资人提交的股东会决议、《增资协议》等文件来证明已经以专利出资,并且事实上专利也转移到了被投资公司名下,但是该公司在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章程未记载股东以专利出资,最终投资人的专利出资未被法院认可,投资方被要求补交投资款。因此,要完成专利出资需要从程序上确保专利出资的事实得到公司的认可。
而在(2020)京03民终2541号案件中,针对公司债权人对股东专利出资的质疑,法院认定:“本院认为,结合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九X网络公司应否对九X软件公司未清偿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佟某立主张九X网络公司违反国家科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系列意见,且作为出资的专利未依法评估作价,属于未履行全面出资义务,因此九X网络公司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首先,出资是否符合上述规范属于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审查范围,九X网络公司专利技术出资已经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认可,在未撤销登记前应视为已通过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符合相关出资规定。佟某立二审中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申请法院调取九X网络公司2001年至2004年的年度企业所得税年报和纳税情况,用以证明九X网络公司净资产不超过5400万元,对外投资2700万元违反了规定。因九X网络公司对外投资是否违反规定与其股东出资是否到位无关,且其实际出资情况已经工商行政部门审查通过,故对其申请本院不予准许;其次,根据工商登记档案,九州网络公司出资的专利已经评估作价,且已经工商登记备案,佟某立主张涉案专利未经依法评估作价缺乏依据。该专利经评估价值为2718万元,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认可,并已变更登记在九X软件公司名下,应视为九X网络公司已经实缴2700万元。” 在案件中,由于出资方的专利出资已经评估作价并且经过工商登记备案,债权人的诉请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专利在出资完成后发生无效的情况怎么办?
专利由于其属于法律和技术的结合,技术的更新或者他人的无效行为会导致专利本身的法律状态和可变现价值发生变化。出资人以专利出资完成后,由于他人的无效行为导致专利无效或者技术进步导致专利技术方案的价值大幅度贬损,这样的情况发生后,出资人是否会构成出资不实,承担补充责任?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五条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免责的因素是市场变化可以理解为市场环境变化;客观因素一般可以理解为专利被无效或者技术变化。但是如果未落入以上2种因素而导致的贬值的,出资人仍需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在(2020)最高法民申4578号案例中,最高院认定:本案中,北京威X公司于2010年委托北京大X评估公司对其所有的知识产权价值进行了评估,并据此增资入股至青海威X公司,双方未作其他约定。此后,青海威X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决议同意北京威X公司以知识产权评估作价1300万元入股青海威X公司,并履行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上述事实表明,北京威X公司的出资严格遵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知识产权出资的要求。虽然几年后用以出资的专利和商标都被宣告无效,但青海威X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本案评估存在违法情形或者北京威X公司在评估时存在违法情形,现以案涉两项知识产权被确认无效,要求北京威X公司承担补足出资和赔偿损失的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这个判例肯定了一般情况下专利出资后无效的情况下,出资人不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这对出资人是有利的,但是对于其他出资人、被投资公司而言这不利于其利益的保护。出资人可以在章程或者投资协议中约定发生类似情况下,专利出资人有补足出资的责任。这可以减少后续纠纷的产生,也符合公平原则。
以上是对专利出资常见问题的梳理和合规建议。由于出资问题不仅是投资人内部的权利和利益的平衡,也涉及到外部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作为投资人,应当在专利出资时严格按照程序做好合法评估,股东决议,章程备案等必要工作,只有这样即使后续公司发生经营风险、出资的专利发生无效或者专利技术大幅贬值等情况,也可以做到风险可控,免于承担出资补足义务。对于外部债权人来说,关注投资者(股东)无形资产出资的可能瑕疵,善用相关的规则,可以很好地将未规范出资的股东增加到被执行人,增加债权实现的可能。
文:左由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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