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的审查内容
(2024-01-26 1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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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破产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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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我们介绍了法院收到破产清算申请后的处理流程,法院一般会依据申请材料及与债权人债务人的沟通、组织听证等方式获取到的信息对清算申请进行形式及实质层面的审查,最终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因当前案件较多,一般自申请后需要2-6个月取得法院裁定。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基础标准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此前我们介绍过可以申请破产清算的主体以及不同主体申请破产清算需要提交的材料,对于不同申请主体,法院也将结合上述基础标准,对不同主体的申请进行形式及实质两个层面的审查。本文我们重点介绍法院对债务人及债权人两类主要申请主体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的审查内容。
一、形式审查内容
二、实质审查内容
实践中法院一般结合债务人提出的异议及初步审查材料后认为材料中存在的问题或漏洞展开实质审查,具体内容也将因个案不同:
针对债权人的申请,债务人常见的异议包括申请法院不享有管辖权、债权人不享有对债务人真实有效的债权、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尚未到期、债务人不具有破产原因即不存在资不抵债或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形。当然,前述异议都需要债务人提供基础证据证明,在这个阶段债权人及债务人均需承担因证据不充分而被驳回申请或者驳回异议的风险。
针对债务人的申请,法院实质审查的内容主要是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即债务人是否已达到资不抵债的财务状况,或者虽有资产但资产构成主要为无法变现的固定资产或者无法收回的坏账、赖账,或者主体已经产生了重大资产损失、经营能力严重下降,已不可能清偿主体债务。如果债务人的财务账簿等相关资料无法证明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存在上述情形的,法院将有较大可能驳回债务人的申请。
文:星瀚破产管理人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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