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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受理审查中债务人如何提出异议

(2024-01-19 13:20:40)
标签:

破产

破产清算

申请清算

分类: 公司

导言:解散—清算—注销登记是市场主体退出市场的必经之路,是市场主体完整生命的最后一环。然而,部分市场主体因内部治理机制失灵或资不抵债等原因无法通过或等不到通过自行清算走完最后一公里。此时,由司法机关等第三方介入的强制清算及破产程序(含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就成了相关利益主体最后的选择和救济方式。

基于此,星瀚微法苑特别设立「星说破产」专栏,聚焦前述机制,由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的破产管理人团队结合实务经验,以问答形式对相关程序的常见疑问作出解答,旨在协助市场主体合规退出市场或重获新生,助力债权人追回债权、投资人顺利退出,各利益主体通过参与司法程序实现自身权益最大化

上文提到法院收到破产清算申请后的处理流程 ,对申请人申请破产清算后,法院将如何审查破产申请、决定是否受理以及后续的流程等问题进行了基本介绍。本文将关注在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情况下,债务人如何在破产受理审查阶段行使异议权以保障自己的权利。

一、债务人提出异议的法律依据

对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况,《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赋予了债务人提出异议的权利,旨在保护债务人的公平竞争权利,防止债权人恶意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因此,债务人在收到法院通知后,要及时行使自己的异议权,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异议。

二、债务人提出异议的策略

债务人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如果债务人认为自己不符合破产的条件,该如何提异议呢?结合《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司法案例和实务经验,债务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自己的主张:

(一)债权的真实性/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的主体资格

对债权的真实性有异议常常发生于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主张对债务人享有债权,但该债权债务关系处于未决状态,债务人可能对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及合同履行情况有异议,人民法院会以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处于未决状态,可先行提起民事诉讼以确认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债权为由,认为破产清算依据不足而不予受理。[i]另外,如果债务人提出愿意清偿申请人的债权,则使得申请人身份丧失而破产不予受理。

(二)债权在债务人不能偿还的到期债务中所占比例

债务人承认到期债务未清偿但主张申请破产的债权占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比例小,虽然法律上并未规定债权人申请破产时该申请人所占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比例有限制,但是,基于破产清算制度的功能效果考量,人民法院会在审查是否受理时考虑申请人的债权在债务人不能偿还的到期债务中所占的比例,考虑债务人及其他大额债权人的意见,评估债权人存在恶意申请破产的可能性。[ii]因此,对于小额债权的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债务人也可能抗辩有效。

(三)债务人是否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对于债权人的破产申请,债务人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是其尚在正常经营,公司资产大于负债,具有偿还能力,不符合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该种情况下,需要债务人提供资产大于负债的证据材料,比如最新年度审计报告,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等权属证明及评估报告等。[iii]如果法院根据证据材料无法确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则会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三、债务人提出异议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从程序上来说,在上海地区可能触发听证程序,法院会通过听证程序充分听取双方意见,继而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如果债务人提出的异议予以采纳,则破产程序不再启动;反之则启动破产程序。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仍有异议的,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可以提起破产债权异议之诉。


[i] 参见(2021)湘08破申5号裁定书。

[ii] 参见(2021)粤01破申331号裁定书。

[iii] 参见(2023)苏1202破申38号裁定书。

文:星瀚破产管理人团队

本文为星瀚原创,如需转载请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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