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言人“塌房”了,品牌方如何屹立不倒?
(2023-07-28 10:3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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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娱行业品牌方权益代言合规 |
分类: 影视文化 |
这段时间,娱乐圈好像又风波不断。艺人一旦陷入负面舆情,除了其本人,最头疼的可能就是与之相关的节目组和品牌方了。“一剪没”还是再观望一下;直接宣布解约还是先保持沉默,其背后都有着一定的考量与博弈。本文我们就来简单聊聊品牌方如何通过事前风险防控,以解决舆论危机事件发生后,处理与艺人之间的代言关系的后顾之忧。
选择合适的代言人
在解决出现舆情危机后该如何及时作出应对处理这一问题前,对于品牌方而言首先需要考虑的是自己的代言人是否“适合”。《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这意味着,一名代言人合适与否,关键不在于其流量的高低,而是代言人与商品或服务之间具有高匹配度;代言人应在使用后,再发布相应的广告内容。
在过往的实践中,我们不乏看到有男艺人因代言女性用品,而陷入争议并由此遭受处罚的先例。因此,我们建议品牌方在寻找代言人时,摈弃“唯流量论”的简单标准,特别是在一些对于使用性别、年龄段有针对性设计的产品或服务上。同时,除了与代言人签订合同外,品牌方还可以要求艺人出具单独的承诺函。承诺其在发布相关内容前已经使用过对应的产品和服务,其推荐和证明是基于真实使用体验所作出,并留存使用记录等底稿材料。
明确“劣迹艺人”对应条款的触发条件
现如今,各类消息传播的很快,品牌方不同于一般的“吃瓜群众”,虽然要快速响应公众意见,将品牌与艺人进行一定程度的切割,但盲目终止与代言人的合作也不是明智之选。因为事实真相可能并不如我们第一眼所看到的那样,在事件没有尘埃落定前,也有比较保守的品牌方不敢轻举妄动,考虑或有的舆情反转,避免其径行采取解约措施后,反将自身陷于劣势地位。这也就给品牌方处理舆情造成了巨大的阻碍,究竟如何平衡两者?一般可以通过三种渠道来把握舆论“风向标”:官媒报道及警情通报、行业协会、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及艺人代言的其他品牌反应,以此综合评估该采取何种措施。
除了在事件发生后实时跟进事件发展外,对于品牌方而言,将风险防控置于事前或许是更好的选择。品牌方在合同项下,可以与代言人就“劣迹艺人”的认定以“列举+概括式兜底”的方式进行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实施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的行为、发表反动或分裂祖国言论、违反国家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的规定及要求等,如有违反,则需要承担品牌方相应的损失。
考虑到现在艺人的“塌房”原因多种多样,品牌方也可以进一步扩大禁止性行为的范围,例如:
(1)艺人经纪公司、艺人关联方(近亲属、同组合成员等)实施的相关不当行为的,将视同认定艺人本人实施禁止性行为;
(2)艺人已被官方媒体点名批评、或被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点名批评、被立案追诉、或艺人舆论危机登上“热搜”并引发大量负面评价,或有影响力的社交媒体对艺人或艺人工作室、官方后援会的账号采取禁言措施且该措施持续X小时未被取消等情形;
(3)主流视频、音乐、直播平台对涉事艺人作品进行下架处理,或超过X个品牌发表与涉事艺人解除合作、代言关系或澄清不存在代言关系等。
结语
近年来,一次又一次的“爆”热搜,都在提醒着品牌方找明星代言人需要比之前更加谨慎了。尽管遭遇代言人“塌房”,品牌方无疑是受害者之一,我们也强调做好合作艺人的前期尽调、制定和完善舆论危机条款、密切关注舆情风向标,对于品牌形象及代言合同的顺利履行都至关重要。但这不代表品牌方在合同订立时过分追求自身利益导致权责失衡,对等地调整权利义务,合理行权,才能真正地化被动为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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