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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如何证明财产混同?浅析人格混同的裁判要点

(2023-06-30 11:54:37)
标签:

人格混同

股东权利

股东

股权

公司法

分类: 公司

所谓人格混同,指的是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存在混同。常见的人格混同类型包括财产混同、人员混同、业务混同以及住所混同。在《九民纪要》明确,人格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而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因此,财产混同是人格混同的核心要素。

根据检索我们发现,“股东与公司存在频繁、巨额的资金往来”是最典型的或者是最易被法院认定为财产混同的行为。我们将“股东与公司存在频繁、巨额的资金往来”定义为,从股东行为角度出发,包括“往”和“来”两个方面:一是公司向股东提供资金;二是股东向公司提供资金。而这些资金往来具有次数频繁、数额巨大、时间持久的特点。

本文我们来看看,在审理这一类财产混同案件时的裁判要点。

如何判定构成“财产混同”

“不作财务记载”是《九民纪要》第10条提出的行为要件。正如《九民纪要理解与适用》所说:“如果公司作了财务记载,那么就证明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借贷或者借用,而法律并不禁止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借贷或者借用活动。在有财务记载的情况下,恰恰证明了股东与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民事责任主体。”如果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又不作财务记载,股东亦无法提供其他合理证明的,该行为使得公司的责任财产减少,对外偿债能力下降,此时公司经营风险转嫁给债权人,应当穿透公司面纱要求股东就涉案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什么是财务记载?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财务记载包括会计凭证、帐簿及报告。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比如季报、年报。当然,受各种客观因素影响,实践中只要能提供必要、关键且充分的财务资料供法院判断股东收取资金的行为正当合法即可,例如交易合同、付款凭证以及公司账簿。同时,我们也需要明确,不是有了财务记载,股东就可以当然免责。法院会主要对股东收取行为的用途和目的是否合理、能否对应等方面进行审查。

财产混同的举证责任分配

在财产混同的举证过程中,有点像踢皮球游戏,举证责任会随着双方的举证情况发生移转,因为债务人公司内部的关联交易、与股东之间的资金流转、会议纪要等证据,债权人作为外部人员获取难度非常大,因此,法院会利用“证据责任移转进路”综合判断哪一方的举证更具有高度盖然性。具体来看:

首先,债权人作为原告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当债权人举证证明了资金往来异常的事实后,法院认定债权人已完成财产混同的初步举证。此时股东要对资金往来进行合理解释与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据。如上一点中我们提到的财产混同判定标准,股东一般会进行如下抗辩:

1)转款是双方的临时借款往来,并提供内部决议文件、借款协议以及相应的财务记载;

2)公司转给股东的款项均被用于公司经营,股东提供付款凭证、交易合同及相应的财务记载;

3)股东代公司收取的对外账款已返还公司,股东提供还款凭证。

随后,如若法院对股东的解释与证据予以认可的,债权人需要另行提供证明财产混同的其他证据。那么由于实践中债权人需要提供的证据,通常大部分属于公司内部的秘密信息,因此,债权人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取得公司的银行流水、明细账。同时,在存在初步怀疑但又无法确认是否构成混同的案件中进行司法审计,也是较为普遍的做法。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司法审计。如若法院同意的,公司与股东应当提交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但公司与股东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此时法院可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民诉证据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推定股东与公司构成财产混同。需要注意的是,财产混同的审计对象是公司账户而非股东账户。

债权人的损害结果如何证明?

对于债权人而言,除了要证明财产混同的事实外,债权人还需要举证证明该行为造成了“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之结果”。《九民纪要理解与适用》中提到,认定人格混同要达到“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程度,“滥用”行为往往具有持续性,一般很少出现一次行为就认定为滥用。因此,债权人首先需要证明混同金额>债权金额,我们注意到在司法判例中对“严重”的认定标准十分严苛,法院裁判要求股东使用公司财产的金额远超债权人向公司追偿的债权金额,实践中,如若股东从债务人公司取得的款项显著少于债权金额的,法院可能不会支持债权人的诉请。

其次,债权人需要证明公司向股东提供的资金>股东向公司提供的资金。这一点主要体现为虽然股东与债务人公司之间有“往”有“来”,但总体来说债务人公司的资金向股东净流出。

当滥用程度没有达到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程度,,且公司向股东付款金额远小于债权金额的,根据最高院目前的观点,不能认定构成混同,债权人可以通过其他路径进行追偿,如抽逃出资、代位权追偿,我们将在后续的文章中与大家再进行分享。

综上,在当前司法裁判中,人格混同的适用较为审慎,债权人举证难度又高,在这种情况下找到混同的突破口是关键。

本文为星瀚原创,如需转载请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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