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出资形式下,如何认定股东已经完成出资义务?
(2023-06-30 11:4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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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追偿股东出资 |
分类: 公司 |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实务中,股东的出资形式多种多样,以货币形式出资的主要矛盾点在于是否完成实缴义务;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又会对出资物的价值产生争议——如何判定出资义务已完成,对出资股东自己、公司其他股东抑或是债权人都是重要的问题。本文我们将详细地从不同的出资形式展开探讨。
货币出资
以货币出资的,一般法院会综合审查验资报告、银行转账凭证、公司财务账册记载情况、公司资产负债表、出资证明书、工商档案等材料,来判断股东是否履行出资义务,根据大量判决案例显示,在判断股东是否已经实缴出资时,验资报告是法院进行认定的核心依据。需要注意的是,有了验资报告也并不意味着高枕无忧,如果存在与验资报告有着明显冲突的证据,那么股东应当进一步举证。
但是,我们知道,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在设立公司时已经不需要取得验资报告,大部分股东在出资时也不会进行验资,此时法院会结合转账凭证、公司财务账册等材料综合判断股东是否实缴出资,具体来看:
1.转账备注“往来款”、金额不一致、存在多笔转账,不能认为已经出资;
2.备注“投资款”或“股金”、无其他异常情形,认定完成出资;
3.备注“投资款”、公司以实收资本做账,认定完成出资。
因此,在以转账进行货币出资时需要注意备注“投资款”“股金”等明确指向出资的用途,同时要求公司提供收款凭证、出资证明书等证明材料,以保证自身权利。
债权出资
债权出资是另一种比较常见的出资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以债权出资的,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评估、转让,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债权出资具体又分为以对目标公司的债权进行出资和以对第三人的债权进行出资。
我们建议,债权出资的方式要经过股东会决议,最好同时在工商登记时予以明确。如果是以对第三人的债权出资的,则还要考虑债权的交付方式,和债权能否最终实现。
知识产权出资
一般而言可用作知识产权出资的一般为“专利”“专有技术”和“商标”等。但实务中会出现很多特殊情形,例如:评估和验资报告显示知识产权出资,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记载货币出资,知识产权未投产;《设立协议》约定专利出资,公司章程约定货币出资,股东不是专利权人,专利价值未经评估;以知识产权出资但未将权属转移至公司名下等。这些情形下,出资义务都极大可能被认定为未完成。
不难发现,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关键点在于,首先出资协议/设立协议和公司章程中需要明确约定知识产权的出资方式,其次最好聘请专业机构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最后需要将专利权属登记至目标公司名下。如果用以出资的知识产权没有法定登记机关的,则要做好交付工作,确保公司能够自行应用该知识产权进行生产经营。
实物出资
股东以实物进行出资的,法院会结合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公司经营状况等材料审查出资时股东对实物是否具有所有权,出资后该实物是否已经交付至公司。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股东最好能够聘请专业机构对出资实物进行评估和验资。
综上,我们根据不同的出资形式梳理了其对应的注意点。相关主体如需追究股东出资责任,可以根据股东具体的出资方式从不同角度提出合理怀疑;而于出资股东而言,也可以根据自身出资方式,在出资时保留好相关凭证,避免出现漏洞,而使自己承担更大的风险。后续,我们将继续关注股东出资义务等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交流,欢迎大家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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