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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以认定股东抽逃出资?

(2023-06-02 15:06:04)
标签:

追偿

坏账追偿

股东

抽逃出资

分类: 公司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时有发生,债权人们历经艰难赢得诉讼后,却发现执行阶段仍然困境重重。如果公司注册资本已经实缴,除去发生经营亏损导致公司没有资产可供偿债外,我们可以将视线放到公司股东有无抽逃出资的情况上。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列举了三种较为常见的及一种兜底的抽逃出资情形,本文我们一起看看实践中常见的抽逃出资情形。

0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可以用来分配。如果股东修改资产负债表或者利润表,例如增加资产、收入,减少负债使得股东可分配的利润增加,而公司的权益减少,则可能被认定为抽逃出资。实践中,真正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的做法较为少见,通常的违法行为是在不具备利润分配条件或是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时,即公司进行利润分配需要由董事会制定方案并由股东会批准,相关条件未成就,股东就取得利润的,公司股东依旧分配利润。

0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这是指股东虚构交易关系,以支付货款、服务费用的名义将出资转出;或虚构借贷关系,以支付借款的名义将出资转出,具体来看:

虚构交易关系:交易并未真实发生,公司就虚假对价向股东支付费用,股东构成抽逃出资;

虚构借贷关系:股东出资后又向公司借出大笔款项,借款行为显属异常且未归还,股东构成抽逃出资。

实务中,较为常见的是虚构借款。司法实践中会将重点放在区分抽逃出资与正常的股东借款。一般来说,法院会首先从是否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是否经过合法的决策程序、是否约定合理的借期与利息、是否提供担保等方面对借款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如果借款关系是虚假的,通常会被认定为抽逃出资。需要注意的是,实务中也会存在借款关系虚假但已经归还的情况,这种情形下,一般不构成抽逃出资。

0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是指股东操控公司与股东关联方进行交易,通过交易将公司资产转移至股东关联方,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司法实践中,股东操控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往往也是虚假交易。

0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除了上述三种情形外,实践中股东抽逃出资的方式五花八门,如果其他情形可认定属于“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抽逃出资,例如:验资后股东直接/间接将出资撤回、公司为股东内部股权转让支付转让款、股东将公司资产转到自己名下、以股权退出名义将出资款抽回、擅自将股东出资变为股东向公司发放的借款等。

结语:星瀚长期专注于坏账追偿相关法律服务,后续我们也会对债权人如何行权、抽逃出资股东的追责等话题深入研究,并对“债务追偿”这一话题持续展开探讨,欢迎大家持续关注。

本文为星瀚原创,如需转载请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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