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控制权纠纷总在“抢夺证照章”?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争议焦点有哪些?
(2023-04-21 10:3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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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股东控制权纠纷
2020年当当网股权争议时,李国庆抢章事件沸沸扬扬。直至今日当我们谈论起公司控制权纠纷时,仍不免想到这个例子。事实上,该事件并非孤例,证照章抢夺往往与公司控制权纠纷伴随而生,在近年来更有愈演愈烈之势。本文将结合这一现象,具体分析控制权纠纷与证照章抢夺之间的关联,以及民事诉讼中“证照返还之诉”的诉讼要点。
(一)为何公司控制权纠纷总会涉及证照章抢夺?
在公司法层面,法定代表人制度带来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使得公司更加具有独立性,但同时,由于我国独特的印章制度,两权分离也使得证照章成了公司直接控制权的象征。
基于此,公司的印章及证照在实践中被认为代表了公司的意志,对外形成了可以信任的“外观”,对印章及证照的掌控从某种程度上讲确实意味着掌握了公司的直接控制权,持有人或间接控制人可以说因此获取了对外交易上的形式便利。同时,这种“形式便利”不仅在对外交易上产生影响,在公司控制权争夺的过程中也发挥着实质作用,例如,即使具有控股股东身份,在未持有证照章的情况下办理公司工商变更登记也将面临现实客观的障碍。又比如,未控制银行U盾很可能就无法对外付款,甚至难以发放人员工资、进行收益分配……
综上,当我们发现证照章的作用与意义后,便不难理解为何控制权争议中总会发生“抢章”事件了。那么,“抢章”抢的是什么?是不是就是公章呢?被抢章后,可以通过诉讼主张对方的责任吗?该类诉讼的争议焦点又是什么?这些是我们接下来要回答的问题。
(二)公司证照包括哪些?
尽管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所规定的证照章返还之诉的案由名为“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但在控制权纠纷中,证照返还之诉涉及的范围远远广于狭义的“公司证照”,概括而言可分为公司印章、公司证照及其他对于公司拥有特殊意义的动产三类,具体包括:
1.公司印章
在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中,公章总是首当其冲。但除公章外,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公司合同章都属于我们此处所谈的“公司印章”。甚至个别公司还会制作项目专用章、部门专用章等,也包括在这一范围之内。
2.公司证照
公司证照首先指公司营业执照,此外还包括特许经营或批准文书(针对特许经营行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等特殊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等。
3.其他对于公司拥有特殊意义的动产
除前文所述的证照、印章外,还有些“特殊”物品,对公司经营、控制权掌握往往也具有关键意义,其同样可以成为“公司证照返还之诉”的标的。比如银行U盾、财务账册、会计凭证、土地使用证、公司的档案、机密文件等等。
二、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五大争议焦点
当一方在控制权争议中进行了“抢章”行为后,另一方在制定应对策略时常会想到公司证照返还之诉,为此,我们总结了该类诉讼的五大常见争议焦点:
(一)哪个法院有管辖权?
实务中对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管辖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系损害公司利益纠纷,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规定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因此应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种观点认为,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实际上是侵权纠纷,因此应该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实际裁判中,法院更倾向于认可第二种观点。以上海市为例,就目前检索到的裁判案例看,上海市一中院、二中院以及高院基本都认可第二种观点,即案件为侵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事实上,该类案件的侵权行为地也往往是公司所在地。
(二)适格原告:谁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证照章等都属于法人财产,因此虽然抢夺证照章大多发生在公司控制权之争过程中,但提起公司证照返还之诉的适格原告原则上仍是公司,而不是参与争夺的其中某一方股东或者管理层人员。由此引发的问题是,提起证照纠纷之诉的公司往往已处于无章状态,在以公司名义起诉立案时存在困难。此时,谁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证照章返还之诉呢?
1.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作为最基础的公司意志代表机关,是法人当然的诉讼意志代表,因此在公司证照章缺失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公司签署起诉状并履行相应的诉讼行为。
此外,由于证照纠纷也常发生在股东和持有证照章的法定代表人之间,如果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直接任命了新的法定代表人,即使因公章缺失而暂无法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但只要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法院一般也都认可新任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2. 股东
股东是否可以直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呢?
抢夺证照章侵犯公司的合法权益,当抢夺方属于公司董监高时,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和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股东在特殊情形下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需注意的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需要满足一定的前置程序,即需要以书面形式向监事/董事提出起诉申请,监事/董事明确拒绝或收到请求30日内未提起诉讼。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是法定强制性义务,只有存在情况紧急不立即诉讼,公司将会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时,才可免除前置程序。但实务中,大多数股东都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免除前置程序的例外情形,其直接起诉面临极高被驳回起诉的风险。
同理,根据前述规定,公司监事(监事会)也存在代表公司提起该类诉讼的空间。
3. 证照章保管者
虽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但如果不涉及所有权,而只是保管争议,也有法院在裁判时支持公司证照管理制度中规定的证照章保管者有权请求返还证照章。例如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7)皖01民终5878号一案中,法院认为,公司印章属于公司所有,本案是因公司证照返还引起的纠纷,其实质是股东之间对公司内部治理权的控制和主张,与公司印章的所有权无关,而是公司内部基于印章交给谁保管引起的纠纷。根据《公司公章、财务章及营业执照等证件管理办法》规定,将财务章交由王某某保管,故一审原告对此具有诉的利益,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4. 清算组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可以行使公司职权,可以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在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清算组应当接手并保管公司证照,如果此时侵权人拒不交还,清算组也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代表公司提起证照返还之诉【例如(2022)京01民终7214号】。
(三)被告是否为无权占有人?
对于公司中谁有权保管证照章,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现实中应当以公司章程等公司相关规定为准。实践中,保管公司证照章的人员也不尽相同。因此,在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中,也需以持有人非法侵占证照章为前提。
1. 谁为有权占有?
在证明非法侵占之前,我们首先对证照章的有权占有人进行分类,以便于各位读者有更清晰的理解:
第一,在法律和公司章程都没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对外是公司意志的当然代表,故法定代表人保管证照章属于其权限范围,符合公司意志。
第二,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方式对公司证照章的管理作出明确规定,而依据这些方式获得公司授权的人也就依法享有占有证照章的权利。
以上两种是常见的证照章有权占有人。除以上两种外,也有一些裁判案例将“特殊的”占有方认定为证照章有权占有人。例如:
(1) 有法院认为,在公司股权争议并未作出最终认定的情况下,控制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出资人有权占有该公司的相关证照【例如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9)鲁02民终8272号案件)】。
(2) 有法院认为,如果公司将证照交给当事人作为债务的担保,那么在债权清偿之前,债权人有权占有该证照【(例如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6)黔民终472号案件)】。
2. 谁为无权占有,或有权占有何时变为无权占有?
毋庸置疑,任何未经有权占有人允许而持有公司证照的行为都为无权占有,但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核心还是公司控制权之争,绝大多数纠纷甚至发生在有权占有人之间。前文中“特殊的”有权占有方毕竟是特殊的个案情况,我们更需要关注的是前两种常见的有权占有何时变为无权占有。
对于公司章程约定或股东会决议的被授权者而言,如果公司修改了章程或者作出了新的有效决议,其获得的授权自然变为无效,其有权占有也就变成了无权占有。
那么,法定代表人在什么情况下为无权占有呢?
首先,如果公司已经通过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方式对公司证照章管理作出明确规定,那么法定代表人相对于明确获得了授权的被授权者而言,就是无权占有人。
其次,与适格原告中的情况类似,如果股东通过有效的股东会决议任命了新的法定代表人,法院一般也都认为相对于新任法定代表人而言,原法定代表人为无权占有人。
综上,原有权占有人变为无权占有人往往是因为公司通过了新的决议,而在此情形下,决议是否合法有效也会成为案件争议焦点。
针对该问题,如果事实较为清楚、简单,且双方仅在证照返还之诉中提出,法院一般会通过判断决议作出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从而对于案涉决议的效力作出初步认定。【(例如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1)浙02民终4176号案件)】
但如果案涉决议较为复杂或章程规定应当另案诉讼或仲裁,或者当事人一方已经就决议效力提起了其他诉讼,在另一案件的最终裁决未作出时,法院一般认为该决议效力待定,因此决议内容尚不能被直接认定为有效。【(例如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1)苏02民初333号案件)】
(四)举证:被告是否事实占有?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案件中,被告是否事实上占有公司证照也是一个关键争议点。一般而言,原告可以通过提供保管证照章的记录(照片、聊天记录等)作为证据加以证明,法院也会根据被告的职务或者公司的制度文件判断证照章保管人。比如,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法院一般认可实际负责公司运营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持有公司证照。此外,原告还可以通过提供证照使用情况陈述或者诉讼、工商登记记录等证明被告的事实占有。
(五)返还范围
就证照返还之诉的返还范围,前文已对公司证照范围详细介绍,故不再重复。仅提出一个较为特殊的问题——如果已经补办了新的证照章,是否还可以要求侵占方返还被侵占的公司已失效的原证照?
深圳中院审理的(2018)粤03民终18672号案件中,深圳中院认为“从保护交易安全、保障市场有序管理的角度,即使公司已领取了新的证照及印章,仍然不改变原文件作为证照的属性,公司仍是原营业执照、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合法所有人,仍有权要求徐某返还。”因此,就法院的裁判倾向而言,考虑到公司证照的公示作用和商业属性,即使已经补办了证照,也仍然可以要求侵占方返还被侵占的已失效的公司原证照。
三、公司证照返还纠纷:还能做些什么?
(一)持有证照方能做些什么?
控制权争议中,持有证照一定不是持有方的最终目的,其实质仍是要通过控制证照换取控制权争议中的优势地位,甚至实际获取公司控制权。因此,持有证照的一方应首先检视自己的持有是否具有相应的合法化依据,维持自己已抢占的“先机”。如果没有,是否可通过公司决议、相关制度甚至更换公司相关人员的方式将持有合法化?进而再去考虑所持有的证照、资料在其控制权争议中可发挥的作用。当然,除此之外,持有方也要做好证照章的保管工作。
(二)失去证照方能做些什么?
对失去证照方而言,除提起诉讼外,报警也是常见应对方式。但由于证照纠纷的商业属性,警方一般很难实质介入。除诉讼、报警外,失去证照方还可以考虑挂失补办、企业内部告知、对外发布公告等方式,尽量减少证照章失控对己方及公司的实质影响。需特别指出的是,诉讼并非必然是失去证照方的最佳选择,具体的应对方式必须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加以制定,并不存在通用可复制的应对模板。
综上,证照章抢夺往往是控制权争议中的一环。控制权争议作为复杂的商事争议,获取证照章并不意味着就获得了最终的“胜利”,但证照章对该类争议的意义也是不言而喻的。对当事人而言,更需要对案件有综合的筹谋及全面的考量,不因一时之得失而使案件进程偏离既定轨道。
文:李凤翔、刘玙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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