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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配套规章即将实施,对滥用行政权力说不

(2023-04-14 15:48:21)
标签:

正当竞争

合规监管

反垄断

行政权力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诞生,随着我国反垄断法治体系的不断完善,《反垄断法》已成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我们对于《反垄断法》并不陌生,当与同类企业达成合作协议、当与上下游产业签署供需合同,是否构成垄断行为都是合规审查的重点。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在《反垄断法》的基础上,发布四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的最终生效文件,将于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

规制政府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是我国《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也是建设有序市场秩序的根本制度。本文将走进《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一起来看看新规章的实行将为企业和个人带来哪些影响。

亮点1:细化违法行为表现方式

结合新《反垄断法》第五章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中的相关规定,《规定》新增并细化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表现方式,包括:禁止滥用行政权力通过与经营者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行为;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行为、变相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等。同时,《规定》第十条细化了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办法、决定、公告、通知、意见、会议纪要、函件等形式发布与垄断相关的规定。

亮点2:新增执法约谈制度

《规定》在第二十四、二十五条中明确了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约谈制度,细化约谈的内容、程序、方式等,具体来看:约谈的对象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同时,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根据需要,邀请被约谈单位的有关上级机关共同实施约谈。约谈主要讨论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问题,听取情况说明,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改进措施消除相关竞争限制

值得一提的是,约谈的内容不是完全保密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公开约谈情况,也可以邀请媒体、行业协会、专家学者、相关经营者、社会公众代表列席约谈。从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制度的透明度、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亮点3: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新《反垄断法》第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针对该要求,《规定》也对此作出了细化规定,以就监督缺失问题给出完善平衡机制的解法。

《规定》第二十九条要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同时,第三十条列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支持、促进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改进有关政策措施,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可行措施,如宣传公平竞争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提供公平竞争咨询、组织开展有关政策措施实施的竞争影响评估,发布评估报告、提供工作指导建议等,目的在于鼓励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主动增强公平竞争意识,培育和弘扬公平竞争文化,提升公平竞争政策实施能力。

结语

《规定》不仅是对行政机关的规制,也需要相关企业和个人的配合,才能达到更好的实施成效。对于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而言,有义务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被调查单位和个人除了有权陈述意见,提出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外,也应当按照行政建议书载明的处理建议,积极落实改正措施,并按照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要求,限期将有关改正情况书面报告上级机关和反垄断执法机构。

《反垄断法》对于我国市场有序建设起到关键的规制作用。后续我们还会对同时发布的另三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进行解读,欢迎大家持续关注!

文:星瀚微法苑编辑部,特别鸣谢王雯祺

本文为星瀚原创,如需转载请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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