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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民纪要》下,债权人如何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2023-04-07 15:12:44)
标签:

债务追偿

债权

九民纪要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股东

分类: 公司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可以自由确定出资时间和期限,也因此一些股东为了逃避出资责任,在实践中会将出资期限设定为100年或超过公司的经营期限等恶意将出资期限设置得特别长的情况。对于这种认缴期限畸长,没有出资诚意的情况,债权人是否只能坐等出资期限到期再向股东追偿呢?

在《九民纪要》出台前,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了两种可以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形,分别是:(1)公司破产;(2)公司解散清算。《九民纪要》发布后,对于“股东应否加速到期”的问题作出了突破性解释,在原有的破产、清算的法定情形基础上,又增加了两种情形,本文我们就从这两种新增情形展开,简要分析下债权人如何成功实现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一)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在这一种情形下,债权人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需要同时满足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出具了执行裁定书并不意味着直接满足了上述两个条件。债权人判断是否符合加速到期条件,可以从以下两点进行判断:

1、执行法院是否按照法定程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

2、是否具备破产原因

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出现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认定具备破产原因。

认定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是指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a.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b.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c.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d.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等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应当认定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二)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主张撤销债务人股东恶意延长出资期限的行为,还有一个非常关键的前提条件,就是要求这种延长出资期限的行为发生在债务产生后。这种情形下,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如何认定“债务产生”。我们认为,债务是否产生不以是否作出判决为要件,应以债务形成时间为准。至于双方对债权债务是否形成产生争议时,并不影响债权形成的认定。但债务产生到底应该以履行期限届满之时为准,还是以合同签订时为准?抑或是一方已经履行完毕主要合同义务之时?这一点值得探讨。由于暂未在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或执行异议之诉的案件中找到对应案例,我们参考减资纠纷中对相同问题的判定标准,综合判例实践,债权债务形成的时间点要结合债权债务形成的具体原因判断。《九民纪要》将加速到期限的适用条件缩在“债务产生后”,旨在审查债务人股东有无明知债务存在,却恶意延长出资期限的情形。当债务人及股东对债务有可预见性、应当知晓的情况下,应认为债权人已经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之时为债权债务形成之时。

结语

综上,债权人在追索债务人无果后,符合上述情形的,可以尝试向未出资的股东追偿,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只有在穷尽执行措施,债务人仍无法清偿时,未出资的股东才会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作为债权人,应当及时行权,以维护自身利益。后续,我们也会对债权人如何行权并对“债务追偿”这一话题持续展开探讨,欢迎大家持续关注。

本文为星瀚原创,如需转载请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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