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培训费用能否包括培训期间的工资和社保待遇?
(2022-08-19 11:3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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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服务期职业培训 |
分类: 劳动人事 |
前言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据此,用人单位若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并为劳动者参加专业技术培训支付了专项培训费用,可以要求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劳动者返还不超过培训费用的违约金。
在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会与劳动者约定,要求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劳动者退还用人单位于培训期间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给劳动者发放的工资、社保与福利补贴)。此种约定是否有效?法院将如何认定专项培训费用的范围?本期我们将分享两个案例,第一个案例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第一批)》第9号案例【下称“9号案例”】,第二个案例是《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劳动纠纷》第56号案例【下称“56号案例”】。通过这两个案例,我们将共同讨论专项培训费用的范围。
案例分析
>>>>(一)9号案例
2013年6月1日,张某与某体检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7月3日,张某与体检公司签订培训协议,该公司安排张某到外地参加一年专业技术培训。培训协议约定:由体检公司支付培训费、差旅费,并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正常支付张某培训期间工资;张某培训完成后在体检公司至少服务5年;若张某未满服务期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体检公司在培训期间所支出的所有费用支付违约金。培训期间,体检公司实际支付培训费47000元、差旅费5600元,同时支付张某工资33000元。培训结束后,张某于2015年7月3日回体检公司上班。2018年3月1日,张某向体检公司递交书面通知,提出于2018年4月2日解除劳动合同。体检公司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85600元(47000元+5600元+33000元),否则拒绝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为顺利入职新用人单位,张某支付了违约金,但认为违约金数额违法,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庭从培训费用与工资的性质、产生依据与给付对象出发,认为体检公司在张某培训期内支付给张某的30000元工资不属于专项培训费用。我们将仲裁庭区分专项培训费用和工资的观点摘要如下:
(1)从性质看,专项培训费用是用于培训的直接费用,工资是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从产生依据看,专项培训费用是因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参加培训产生,工资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产生;
(3)从给付对象看,专项培训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培训服务单位等,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二)56号案例【(2019)渝03民终1416号】
汪某于2011年10月被招聘为某区医院事业编工作人员。2014年8月26日,双方签订《修培协议书》,医院派遣汪某去进修,培训时间为2014年8月27日到2015年8月31日。该协议第三条约定:进修学习返回后工作不满5年申请调岗或者自动离职的,除退还进修期间的一切费用(包括进修费、住宿费、交通费、进修期间发放的所有工资、补贴及福利)外,还需向医院支付违约金3万元。汪某于同年8月进修至2015年9月6日,之后回医院上班。医院支付汪某进修费和差旅费12915元。2015年10月21日,汪某与医院又签订《委培协议书》,约定医院委派汪某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培训,培训期为2015年10月17日至2018年10月17日。协议第二十二条约定培训结束后汪某至少应在医院服务7年,如违约,每少服务一年支付违约金4.6万元。培训期间医院未支出培训费,汪某共计在医院报销差旅费5343元。2019年4月,汪某向医院提出调动申请,医院要求其按照协议支付违约金后办理调动手续。2019年4月22日,汪某向医院支付违约金411092元,次日医院同意汪某调动。2019年5月10日,汪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前述协议违约条款无效;确认汪某应向医院支付违约金8166.6元;由医院退还多收取的违约金402925.4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未予受理,汪某诉至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医院与汪某约定的“退还进修期间发放的所有工资、补贴及福利”无效。我们将二审法院的观点摘要如下:
医院与汪某之间签订的《修培协议书》和《委培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中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规定的部分合法有效。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工资、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待遇,此系受聘人员的基本劳动保障。聘用单位发给其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待遇既是必要的也是法定的。《修培协议书》第三条中“退还进修期间发放的所有工资、补贴及福利”的约定因免除了聘用单位的法定责任,剥夺了受聘人员所应享有的基本劳动保障而无效。汪某受武隆医院委派外出进修培训,进修培训期间享受聘用单位职工正常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进修培训结束后违反诚信向武隆医院提出调动申请,不为社会所提倡。虽然汪某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但其行为违反了双方关于服务期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医院有权依据《修培协议书》和《委培协议书》的约定要求汪某退回进修期间的进修费、住宿费、交通费、绩效奖金并支付违约金,但要求汪某退回进修培训期间为其支付的医保垫底资金1600元、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4338元和基本工资12708元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应予返还。
总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所规定的专项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专项培训费用是用人单位为了提升劳动者专门知识和专业技能,安排劳动者参加专业技术培训的直接支出;工资则是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二者在性质、产生依据、给付对象上具有明显差异,不能被混为一谈。劳动者的基本工资以及国家规定的福利补贴和社保费用属于基本劳动权益保障的内容,不应包括在专项培训费用内。
文:季一玮、段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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