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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之话商麻·案例-115最高院:放弃继承权致不能履行法定义务无效,法定义务的范围

(2022-08-08 08:19:16)
分类: 民商案例

法释之话商麻·案例-115

最高院:放弃继承权致不能履行

法定义务无效,法定义务的范围

 

裁判摘要:《继承法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中的“法定义务”是指有责任有能力尽法定的抚养义务而不尽形成的债务、被继承人为继承人个人事务形成的债务、支付被继承人的丧葬费等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123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民)发〔198522]46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原《合同法》第7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十八条)那么,在债务人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债权人是是否享有撤销权,继承编解释第三十二条中的“法定义务”是否包括约定债务?

本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导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应为无效。法定义务并非因契约行为等而产生的约定义务,不能做扩大解释。这里的法定义务,主要指夫妻间扶养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即负有法定义务的继承人在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放弃继承权,相关权利人有权撤销该放弃继承权的行为。但该法定义务的范围不应扩大至合同义务,以及生效裁判、仲裁确定的给付义务。这是因为债权人取得债权时,并没有考虑遗产作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且继承权具有身份属性,放弃继承权是以人格为基础,旨在拒绝单方面赋予利益的法定权利。撤销权是以债权为基础,旨在保护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财产权利,人格权相对于财产权,显得更具有根本性,更应受到保护。 [1]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6927号陈某萍、罗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认为,首先,继承权放弃是继承人自愿处分其继承权的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在不影响继承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形下应为有效。本案罗某、谢某夫以书面声明的形式明确表示放弃谢某翔所有遗产,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次,《继承法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中的“法定义务”是指有责任有能力尽法定的抚养义务而不尽形成的债务、被继承人为继承人个人事务形成的债务、支付被继承人的丧葬费等义务。本案中,案涉《借款合同》载明被继承人谢某翔向陈某萍借款是用于承建开阳县水利局毛竹林水库大坝工程,并非以上原因形成的债务,故偿还陈某萍借款不属于上述中的“法定义务”。再次,谢某翔尚有其他继承人,且罗某、谢某夫虽然放弃了遗产继承,但并未致陈某萍债权不能实现。罗某、谢某夫作为遗产的保管人,仍有义务以遗产偿还债务,二审也作了相应判决。最后,已查明罗某、谢某夫实际控制和管理属于谢某翔遗产,但毛竹林水库大坝工程项目盈亏不明、且挂靠在案外人名下,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认定已对遗产进行分割。



[1]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3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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