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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之话商麻·案例-102最高院:合同解除事由发生选择继续履行是否视为放弃合同解除

(2022-04-26 07:49:06)
分类: 民商案例

法释之话商麻·案例-102

最高院:合同解除事由发生

选择继续履行是否视为放弃

合同解除权

 

裁判摘要:在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与违约责任之间,解除权人应当就解除合同还是继续履行择其一行使,解除权人既然选择了继续履行合同,就意味着其放弃解除合同。若解除权人接受了相对方的履行,还允许其享有解除权,无疑将损害相对人的利益,违反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约定解除权作为民事权利,当事人可以放弃行使。当解除事由出现时,解除权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不积极行使解除权,则合同继续有效,或者解除权人的行为使另一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信赖其不再行使解除权而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应视为双方以实际行为变更了合同解除权的约定,一方当事人享有的约定解除权相应消灭。 [1]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854号安徽信业医药有限公司安徽天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认为,在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与违约责任之间,解除权人应当就解除合同还是继续履行择其一行使,解除权人既然选择了继续履行合同,就意味着其放弃解除合同。若解除权人接受了相对方的履行,还允许其享有解除权,无疑将损害相对人的利益,违反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3782号安徽信业医药有限公司安徽天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指出,民事法律行为依其表示方式不同,分为明示和默示两种,信业医药公司虽未以明示的方式表示放弃解除权,但其继续接收股权转让款及形成《说明》的行为已通过默示方式表示放弃解除权,继续履行合同。原审法院对此认定并无不当,信业医药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951号太原市北晨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元亨利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根据上述规定,合同当事人在解除条件成就时,有权解除合同,也有权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经查,案涉《债权转让协议(资产包二)》虽然约定了中银投资公司支付债权转让价款的时间条件,但合同双方均未按照合同约定提出解除合同,相反,华融资产山西公司与中银投资公司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变更了支付债权转让价款的时间,并确认已经履行完毕,可认定华融资产山西公司与中银投资公司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故北晨公司关于案涉《债权转让协议(资产包二)》已经解除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223号周继英、魏杰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认为,根据魏杰的付款事实,魏杰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且已经达到合同约定周继英行使解除权的条件,但是在魏杰违约后的近3年的时间里,没有证据证明周继英通知魏杰解除合同。周继英第一次起诉魏杰和桂盛公司时也没有主张解除合同,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即2002228日)届满后,魏杰与新天都公司又支付88万元,周继英的收款行为表明其与魏杰对原来约定的付款期限进行了变更。周继英长时间不行使合同解除权,足以使魏杰有理由相信周继英放弃了解除合同的权利。在此情况下解除合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合同相对方合理的信赖利益,故重审二审判决不解除合同是适当的,应予维持。



[1]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6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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