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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商标申请,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NVC”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2024-03-22 20:04:50)
分类: 商标
黄山商标申请,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NVC”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第53348336号“NVC”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3348336号“NV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正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45582876号商标、第45582950号商标、第45583889号商标、的第45583899号商标、第45590639号商标、第45591441号商标、第45591441A号商标、第45606240号商标、第45609330号商标、第5115476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二)注册人协商商标共存事宜。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十二已被驳回,权利状态尚未确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向引证商标一至九、十二的注册人出具的《同意函》公证书复印件;在先案件及相关决定;用以证明引证商标状态的相关证据。

  经复审查明:

  1、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十二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引证商标十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149953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在除“眼镜片加工设备、光学冷加工设备”以外的其余商品上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轧饲料机、制药加工工业机器、挖掘机”复审商品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4414407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以及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指定、仍然有效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核定、指定、仍然有效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NVC”与引证商标一至九中的英文部分“NVC”字母构成、呼叫相同,与引证商标十、十一英文“NVG”字母构成、字形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虽称其正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二的注册人协商商标共存事宜,但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申请人并未向我局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故申请人该部分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轧饲料机、制药加工工业机器、挖掘机”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huangshan.ah01.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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