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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商标代办,“汇力威HUILIAUTO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2024-03-22 20:03:53)
分类: 商标
宣城商标代办,“汇力威HUILI AUTO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第62237083号“汇力威HUILI AUTO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37083号“汇力威HUILI AUT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859701号“PALISADE及图”商标、第G1334789号图形商标、第21525732号图形商标、第1752323号图形商标、第3473349号图形商标、第G1068746号“HYUND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向我局提交了使用材料、企业资质、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已予以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卡车、运载工具用轮胎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汽车、汽车轮胎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汇力威HUILI AUTO及图”,其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引证商标六图形部分在图形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二至六共存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可与引证商标二至六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237083号“汇力威HUILI AUTO及图:

申请/注册号:62237083 商标申请日期:2022-01-18 国际分类:12类 运输工具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湖北汇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运载工具用轮胎(1208)、拖车(车辆)(1202)、电动运载工具(1202)、电动运载工具(1204)、电动运载工具(1205)、电动运载工具(1210)、电动运载工具(1201)、厢式汽车(1202)、陆地车辆(1202)、卡车(1202)、遥控运载工具(非玩具)(1201)、遥控运载工具(非玩具)(1202)、遥控运载工具(非玩具)(1205)、遥控运载工具(非玩具)(1209)、遥控运载工具(非玩具)(1210)、垃圾车(1202)、汽车(1202)、洒水车(1202)、叉车(1202)  网址:xuancheng.ah01.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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