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7.02今日书摘
文/铠心
中小学班主任2022.06
1. 家校融合是当前中小学基础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关系着学生的培养质量的好坏。但是,在家校融合中经常出现教师定位不当、家长不配合等问题。供给侧改革是当下推动社会发展的新举措,它的核心是以需求为导向和前提,把满足人们社会生活的现实需求作为手段和目标,从而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教育供给侧改革是以国家人才需求为导向,以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的多元需求为根本,以结构调整为路径,对教育供给系统的变革。基于供给侧改革理论开展家校融合研究与改革,对于有针对性地解决家校合作问题非常实用。(给予供给侧改革的家校融合策略的实践
朱丽娟 薛红亮)
2. 教育即沟通,没有沟通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教育。美国社会心理学家费斯汀格认为,人际沟通有传达信息、满足个人心理需要的功能。苏联心理学家洛莫夫认为,人际沟通有信息、思想、情感三方面的沟通功能。不难发现,现代教育中,班主任与学生之间沟通的最基本功能是传达信息,而建构师生有效沟通的关键在于是否能满足学生心理和情感方面的需求。简而言之,学生是否愿意向班主任倾诉是实现青春期有效沟通的关键。(在共性中发展,在个性中飞扬
蒋云)
3. 道德教育,它并不像舞蹈、跳远等某项具体的能力是可以通过训练强化或者按标准评价的。对于学生这种“软能力”的培养,我们首先需要让学生看到、意识到谦让到底是什么。(沉浸式德育引导路径分析——以谦让教育为例
柳卿)
4. 埃里克森认为,儿童人格的发展是一个逐渐形成的过程,每个阶段都有一个由生物学的成熟与社会文化环境、社会期望之间冲突和矛盾所决定的发展危机。成功而合理地解决每个阶段的危机和冲突,将有利于个体形成积极的人格特征,有助于发展健全的人格,否则危机没有得到解决或解决得不合理,个体就会形成消极的人格特征,导致人格向不健全的方向发展。其中,12一18岁的发展任务是培养自我同一性,一种知道自己去什么地方的感觉,而认识自己是健康成长的一部分,它基于早期阶段获得的信任、自主、主动和勤奋,并且为成年期应对桃战奠定基础。(让生命起舞
张小美)
中小学德育2022.06
5. 教育生态是指教育的各主体与其相关联环境之间所形成的平衡、和谐的关系。学生过重的作业负担无疑破坏了基础教育的良好生态,基础教育生态的失衡则进一步加剧了学生的课业负担,甚至导致了中小学生身心健康问题,家长压力过大出现焦虑,社会教育观念不断内卷,学校、教师被失衡的教育生态所左右等等。要回归教育生态的平衡,师生关系的生态构建是其中关键的一环。师生在制度与精神层面的互动关系,有赖于制度的规范与精神的沟通。但另一方面,囿于制度与情感的限制,师生的关系会呈现出有限责任的特点,这为生态教育的构建埋下了一定的隐患。从“他者”的角度重新解读“自我”和阐释师生之间的责任关系,为师生无限责任关系的共生提供了超越的契机。(跨越主体性:双减政策下师生责任关系的生态构建
陈伟)
6. 教育惩戒机智蕴含于教师的头脑,外化为教师的教育惩戒行为。同情是教育惩戒的起点,育人贯穿了教育惩戒的过程,因材施“惩”是教育惩戒的方法。在具体的教育惩戒行为中,教育惩戒机智可表现为以爱为核心的同情、以自省为核心的育人、以差异为核心的因材施“惩”。(基于现象学的教育惩戒机智探索
陈逍凡 吴文胜)
当代教育家2022.03
7. 教师的价值不是通过外在评价体现,否则我们始终无法进入自由王国。自由不是追求别人的认可,如果只有通过外在评价体系获得价值,那教师只能成为评价的奴隶。教育教学是世间最复杂的高级劳动,教师的职业不仅是传承过去,更是创造未来。我们必须把价值放在学生身上,从学生那儿反观我们的成绩,这时才能真正知道教师这个岗位的意义。如果我们忘记了学生,可能就会陷入迷茫、困惑。既然教师是情绪劳动者,那么我们就要规划和管控好情绪。首先,我们要明确人有多少种情绪。人的情绪有喜悦、悲伤、厌恶、生气等十多种。如何管理好工作中的情绪?如何获得更多的喜悦?这里我分享几个小小的策略,如“4×4”调适法:先吸气4秒,再屏气4秒,再呼气4秒,再屏气4秒,强烈的负面情绪就会减掉80%。还有一个叫90秒法则,当我们面临压力的时候,需要90秒的时间,让大脑和身体完成“自我清洁”。包括30秒数数、30秒深呼吸、30秒的肢体挤压,如此以来就可以极大减轻心理压力。(今天的教师,更多的是一种情绪劳动
李希贵)
中华家教2022.03
8. 我国早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第四款)中便规定:“因不满十六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但责令加以管教的规定完全依赖家长或其他监护人的自觉以及教育水平,“由于没有规定违反管教令的法律后果,法律的强制性不足,管教令更像是一种宣言、口号”。198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三款)进一步明确了存在监护失职或监护侵权时,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199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对该规定予以确认,但在法院依申请撤销监护资格之前新增了“经教育不改”的前置条件,并规定了需要另行确定监护人。尽管这两部法律创制了对监护人存在监护失职、监护侵权情形的处置,但“经教育不改后剥夺监护资格”的规定显然不具有操作性,导致实践中直接剥夺监护资格的规定几乎得不到适用。199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九条)新增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对存在监护失职导致未成年人出现不良或严重不良行为的家长予以训诫。但该规定仍然将有不良或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看管教育交由其父母自主决定,外界对管教方法无从知悉,对管教效果难有反馈,管教常流于形式。(罪错未成年人监护人强制亲职教育的立法省思
姚建龙 陈子航)
9. 无救济则无权利,无责任则无制裁。《家庭教育促进法》在强制亲职教育制度上的应对与考量实际上反映了对该制度的一种普遍误识,即认为“刚性”过强的强制亲职教育会造成国家过度干预,撕裂家庭关系。但无论是基于制度本身的正向理解还是该观点自身的推敲,均会得出强制亲职教育制度需要强有力的法律责任保障的结论。(罪错未成年人监护人强制亲职教育的立法省思
姚建龙 陈子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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