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抓错人无罪,挑战玩忽职守底线
本报特约评论员王云帆
2月2日,青海省湟源县法院对“跨省抓错人”责任民警张军治作出无罪判决。此前,张军治等人远赴湖南抓人,因错抓致湘籍女子刘丽被无辜关押12天。后青海省检察院将该案列为督办案件,西宁市检察院指定由湟源县检察院办理此案,后湟源检方以张军治涉嫌玩忽职守诉至法院。
法院与检方意见不一,在日益强调“以审判为中心”的今天本属寻常。年初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对各类执法司法考核指标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取消刑事拘留数、有罪判决率、结案率等不合理的考核项目。“有罪判决率”既然已被取消,检方为何对一起“无罪”案件穷追不舍?
当然,抗诉是检察机关的职权,是刑事法律监督的一部分。检方的抗诉理由在于:张军治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应恪守法纪、秉公执法,却在网上发布一个不真实的通缉,并在抓错人的情况下,没有积极处理,反而到处游山玩水,导致刘丽被羁押12天。这当然应认定为玩忽职守。
一审法院的无罪理由则在于,张军治虽在查办李芳盗窃案过程中存在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但公诉机关指控张军治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证据不足。现行法上将玩忽职守罪归属于结果犯,即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仅具有玩忽职守行为,同时还要达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才构成本罪。法院认为,“跨省抓错人”事件发生后,有多家媒体进行了报道,这是社会监督的一种方式,不能认定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的后果。
同案同判既是大众的期待,也是法律的期待。但个案千姿百态,控审两家难免就同一案件中的关键问题认识不一。司法制度为限制这种因理解不同而带来的判罚分歧,同时也为了监督初审法院依法裁判,设计了上诉、抗诉和二审制度。
从“跨省抓错人”一案来看,检方以抗诉的方式依法触发二审,有充分的理由。从外部视角看,法院以“媒体报道不算影响恶劣”为由,认定该案无玩忽职守的结果要件,颇显牵强。张军治等人远赴湖南“跨省抓捕”,本属正常公务。但他们抵达湖南后,却先游玩了一圈,致使无辜的刘丽被人为延长了羁押时间。且不说此案被披露后舆论一片哗然,单说张军治等人将个人游玩置于法定职责和公民人身自由之上,此等行为引发社会各界广泛批评与质疑,也直接损害了警方的公信力,难道这还不算“影响恶劣”?如此,刑法对玩忽职守的入罪标准究竟要放在何处呢?这可真是挑战民众的底线和忍耐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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