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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纵行贿难服众 法律应该有说法

(2014-12-02 10:52:52)

轻纵行贿难服众 法律应该有说法


本报特约评论员王云帆

 

四川眉山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王志刚,今年5月因受贿等罪名被判刑15年,近日眉山中院二审维持原判。这本是“打虎拍蝇”中的寻常一案,但媒体调查发现,此案中,眉山6名公安系统官员向司法机关承认,曾向王志刚行贿,但法院判决却不予认定。目前6人中除1人因其他犯罪获刑外,其他5人仍任职。

 

受贿者被判刑,而行贿者却被轻纵,这一司法怪现状并非特例。中国政法大学的洪道德教授甚至估算,当前行贿者受到司法追究的比例可能只有受贿者的1%。虽然这并非精确的数据,刑法上也有“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特别规定,但差异太过悬殊,且行贿者未被追究的理由通常秘而不宣,使得“轻纵行贿”的质疑已持续多年。

 

从现行刑法规定上看,行贿者要获得免罚,至少需要具备时间要件(在被追诉前)和主观要件(主动交代)。如果符合免罚条件,免罚于法有据。但事实总得在法庭上查明,并将理由在裁判文书中交代清楚。而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不但看不到法官对免除行贿者法律责任的释疑,甚至还常常看不到行贿者被检方提出指控。对于奉行“不告不理”原则的法院来说,没有检方提起公诉,也就无法对行贿者免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进行调查。

 

轻纵行贿难服众。为了体现对贿赂犯罪的均衡打击,修正现行法成为选项。正在征求民意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除将完善行贿犯罪财产刑之外,也进一步严格了对行贿罪从宽处罚的条件。草案拟将“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修改为“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检举揭发行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

 

当然,这只是针对实体法的修订。在程序法上,至少应让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行贿行为被指控,并由法官来决断行贿者的法律责任。如检方确有必要对某位行贿者不起诉,也得有相应的程序规范。比如,我们常能在一些国外大片中见到的“污点证人”制度。与其让行贿人与办案人员在暗箱中勾兑,不如鼓励行贿人走上法庭公开指控受贿官员,并给予此类“污点证人”以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制度化奖励。

 

行贿与受贿是一个对偶概念。有行贿不一定有受贿,但有受贿一定有行贿。不管受贿者是什么“老虎”,行贿者是怎样小的一只“苍蝇”,只要符合刑事立案标准,都应追诉。怎么处罚行贿者,只有在行贿者被诉上法庭之后才能见分晓。基于民众对轻纵行贿的一些质疑,刑法修订得加加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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