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长城沂水段:高家石岭遗址(沂水县富官庄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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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长城沂水段:高家石岭遗址(高家石岭—徕庄—小黄崖段)】
从团山东山脚向东转东南至三楞山间有遗址,长9150米。其间,高家石岭村西有250米的城址,其东南长岭上有长100米的石筑墙体,宽4米,高1.5米;垛庄村西有450米的城址,其中100米有墙体,底宽8米,高3米。而团山以东,高家石岭一带2000米和丁丁山以东1000米城址均于60年代末辟为农田。
上两图为同一位置不同季节的齐长城遗址。
此处齐长城为土石混筑,下为夯土,上为石砌,裸露的夯土层可见白色盐渍。
村西长城遗址已不明显,青(岛)兰(州)呈西南—东北走向经过,与此处呈东南—西北走向的齐长城在村西北交叉而过。
这家公司的北部建筑因破坏了部分齐长城遗址,而被文管部门推倒。
附: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齐长城始建于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最早的长城。沂水县境内现存有一段齐长城遗址,西自沂山泰薄顶入沂水境,向东经沙沟、马站、杨庄、富官庄等乡镇,主线向东南入莒县境内,附线向北经富官庄乡出境入安丘市,全长60余公里。齐长城是我县境内集人文景观和自然景观最为丰富、规模最大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但由于长期以来受自然侵蚀和人为因素影响,特别是近年来因个别地方盲目开发、违法建设、开矿拓荒等造成的人为损毁日趋加剧,加强齐长城遗址保护管理已刻不容缓。为此,根据国家文化部、文物局、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环保总局、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长城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山东省文化厅、公安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环保局、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齐长城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进一步加大保护管理力度。齐长城是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已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保护齐长城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全体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齐长城沿线乡镇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措施,加大力度,落实责任,动员广大干部群众积极投身到保护齐长城的活动中,切实做好齐长城保护管理工作。
二、要进一步理顺保护管理体制。要结合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进一步理顺关系,健全制度,明确各级政府的保护管理职能。各级不得将齐长城交由任何个人和企业进行管理,或作为企业资产进行经营;已交由个人和企业管理或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要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限期进行整改。
三、要认真做好各项基础工作。齐长城沿线各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文物主管部门认真完成齐长城的“四有”基础工作,根据齐长城本体及自然环境划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树立保护标志,成立保护组织,建立本辖区内的长城记录档案,并及时依法备案。有关乡镇要根据本辖区齐长城的分布走向,组织人员绘制出齐长城遗址所在区域详测地形图(比例1:1000),对保护现状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写出调查报告,于7月20日前报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文化局。
四、要正确处理好齐长城保护和利用的关系。为确保齐长城安全,永续发挥其作用,沿线各乡镇要从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出发,妥善处理好齐长城保护和利用的关系。齐长城的一切开发利用都必须在做好保护管理工作的基础上进行,严禁无序、过度破坏性地开发利用。齐长城保护维修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等工作,其操作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凡在齐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依法履行报批手续,按规定经省文物部门审核,报国家文物局审批,坚决杜绝以“保护性、建设性”破坏事件的发生。
五、要严厉打击一切破坏齐长城的违法犯罪活动。沿线各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通力合作,严厉惩处针对齐长城的一切违法犯罪活动。对破坏齐长城本体、擅自在齐长城保护范围内进行违法建设、开矿拓荒、开发经营等严重威胁齐长城及其自然环境安全的违法行为,要重点进行查处,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