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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素洁律师-只办理家事家族业务】户籍迁入农村不等于属于拆迁安置补偿对象

(2022-06-01 12:11:18)
标签:

拆迁安置补偿

拆迁纠纷

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拆迁律师

专业家事家族律师

分类: 婚姻类

       户口虽迁入农村,但未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定程序接纳,仍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属于拆迁安置补偿对象

【案情简介】

2001318日,原告母亲蔡艳辉与原告父金某2兵登记结婚。蔡艳辉户口性质系农业家庭人口,户籍登记在长沙市望城区书堂山街道彩陶源村陈家坪组某号20081012日,原金某1宜出生并随父亲将户籍户籍登记在安徽省定远县拂晓乡。1765日,原金某1宜以夫妻投靠子女随迁方式将户籍户籍迁至望城区书堂山街道彩陶源村陈家坪组。181028日,长沙市望城区铜官街道办事处(甲方)与蔡大清(乙方,包括:范顺娥、蔡艳辉、蔡双艳、蔡艳红、蔡建强、徐嘉黎、金欣雨、王清、蔡沁哲)签订了《铜官窑遗址公园棚改项目房屋协议拆迁腾地补偿合同》,蔡大清户家庭成员包括了原告母亲蔡艳辉及原告妹妹金欣雨。协议中记载:对符合安置条件的乙方人口,自愿全部或部分放弃限价商品房指标的,区人民政府按800/平方米的价格进行回购。同时上述协议认定蔡大清户房屋总建筑面积326.24平方米,其中合法建筑面积326.24平方米。原金某1宜认为望城区政府、望城区自资局未对其履行补偿安置职责,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求】

一、判令两被告在望城区铜官窑遗址公园棚改项目中对原告履行拆迁补偿安置职责;

二、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裁判文书: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行初277驳回原金某1宜的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文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行终462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行申2117号驳回再审申请人金欣宜的再审申请。

【法律分析】

补偿合同中记载了乙方的家庭人口、合法面积,也记载了对符合安置条件乙方人口进行安置的安置方式金某1宜要求两被告履行补偿安置义务,其需符合补偿安置的法定条件。对于补偿职责,涉案补偿合同中已将蔡大清户房屋建筑面积认定为合法面积,故对于涉案房屋的补偿已经到位,原告再要求两被告履行补偿职责没有事实依据。对于安置职责,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征地安置对象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从我国集体经济组织所具有的自然共同体特征出发,以成员权理论为基础,以是否依法登记所在地常住户口户口作为形式要件,否实际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为实质要件,考虑是否需要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作为生存保障及是否在其他组织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等因素,一并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中金某1宜出生时并未落户在望城区铜官街道彩陶源村陈家坪组,其于201765日才以夫妻投靠子女随迁的方式随母落户,至铜官街道办事处与其外祖父蔡大清签订涉案《协议》时尚无法确定其与陈家坪组形成了稳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不能证明其满足陈家坪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同时,《关于实施<</span>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意见》(长资规发[2019]77号)第二条规定,正常婚迁、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回原籍、退伍军人回原籍,以及“两劳”人员回原籍等类型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履行村民义务,拥有生产资料,参与集体资产分配,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以参与当地征地补偿安置。原金某1宜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四种情形,也未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要求望城区政府、望城区自资局履行补偿安置义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律师指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公民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该条例制定于1958年,户口变更登记仅仅是户籍管理层面的措施,不涉及补偿安置问题。认定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否享有拆迁补偿安置利益,应当综合是否依法登记所在地常住户口户口,否实际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是否需要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作为生存保障及是否在其他组织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等因素,进行确定

 

【原创声明】

本文为原创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原作者允许不得转载,否则将视为侵权。如需转载或者引用本文内容请注明来源及原作者。

 

【关于安和团队】

本博客由郑素洁律师、安立刚律师负责的婚姻家事及家族财富管理法律服务团队运营,专注婚姻、继承、子女抚养、房产纠纷、家族财富规划、家族企业传承等家事及家族财富管理传承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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