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即将实施 刑事辩护空间有所拓展
(2012-10-25 14:2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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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新刑诉法即将实施 刑事辩护空间有所拓展
法制晚报 10月23日
http://www.fawan.com.cn/html/2012-10/22/content_393823.htm
10月20日至于21日,第六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京召开,与会学者、律师集中探讨了“新刑诉法实施与刑事辩护制度完善”这一议题。与会人员普遍认为,今年3月修订后的新刑事诉讼法,对我国辩护制度进行了完善了,扩充了辩护人的权利,拓展了刑事辩护的空间,必将推动我国刑事法治和人权保障再上新台阶。
刑事辩护制度是一国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国刑事法治和人权保障水平的“晴雨表”。 日本学者田口守一曾说过:“刑事诉讼的历史就是扩大辩护权的历史”。在刑事诉讼中,面对强大的国家追诉机关,被追诉人显然居于弱势地位,如果没有律师的帮助,必然难以保障其合法权益,且难免带来公权力被滥用之忧。因此,随着法治进步,各国都在不断加强对被追诉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其中辩护权和获得律师帮助权乃其核心。
我国刑事诉讼法自1979年制定颁布后,先后于1996年和今年3月作过两次修改。其趋势,都是不断强化人权保障,尤其是扩充辩护权。特别是今年修订后的新法,进一步扩大了辩护权,拓展了刑事辩护空间,使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日趋接近于国际标准。归纳起来,其主要进步如下:
一是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仅允许律师在审判阶段担任辩护人。1996年刑事诉讼法将辩护人介入时间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同时允许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今年修订后的新法,则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即可委托辩护人,侦查阶段的律师不再仅是“法律帮助人”。同时,辩护律师不仅可以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提出辩护意见,还可以在侦查终结前、审查批准逮捕时提出意见。刑事辩护的空间,整体上从审判阶段向审前阶段推移。
二是程序性辩护得到加强。传统刑事辩护,多以定罪量刑等实体性内容为核心。此次修法,吸收了“两高三部”于2010年颁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内容,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规定对于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有罪供述和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一律予以排除;对于违法收集的物证、书证,由法院根据情况裁量排除。这就为刑事辩护开拓了新领域,律师可以在实体辩护之外,通过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达到维护被告人权益的目的。
三是法律援助范围扩大。根据旧法,指定辩护人仅适用于法院审判阶段,其适用对象包括三种人:一是聋、哑人,二是未成年人,三是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今年修改后的新法,进一步扩大了适用范围,增加了“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和“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两种情形;同时,指定辩护人的阶段也不再局限于审判阶段,而是提前到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公检法三机关都有义务指定。
四是辩护律师的讼权利进一步扩大。针对长期以来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新法进一步扩充了辩护人权利。会见权方面,取消了涉及国家秘密案件会见应经侦查机关批准、会见时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等规定,规定律师凭“三证”( 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即可会见,而且会见时“不被监听”;增加规定辩护人自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在会见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阅卷权方面,取消了审查起诉阶段对阅卷范围的限制,把该阶段的阅卷范围与审判阶段统一为“本案的案卷材料”;要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移送全部证据材料,从而彻底解决了“阅卷难”问题。另外,还明确赋予了律师申请回避权、法庭上发表意见的言论豁免权等。
五是权利救济得到加强。针对以往“有权利、无救济”的困境,修改后的新法,第一次规定了对辩护人诉讼权利的救济程序,允许辩护人在其权利遭受侵犯时,可向同级或者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控告,寻求救济。
当然,由于受司法体制、司法环境及人员素质等诸多因素制约,上述立法进步能否在实践中得到落实,还有待于在明年1月1日新法实施后进一步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