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转载]如何理解开庭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2012-06-06 12:17:34)
标签:

转载

随着新浪微博名状大律们通报贵阳小河区法院涉黑案件审理第二季 68开庭,此前法院送达传票和通知书的情况,大家期盼贵阳小河区法院涉黑案件审理第二季即将开幕之际,一个法律上的程序性问题呈现出来。这就是今天@斯伟江 提出的:“我个人理解刑诉法,提前三天送达出庭通知,8日开庭应该是昨天4日送达。”博文链接:http://weibo.com/1268560747/ymrOG8ERn 我觉得斯大状的理解是符合立法精神的,希望贵阳小河区法院不要在程序上犯低级错误。

首先,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二)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三)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四)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五)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请注意,这里的第一款所属项规定都是针对人民法院的“规定动作”: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何谓“应当”?就是强制性规定,就是必须按照这样做,没有其他选择。

 

其次,看看法释〔1998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629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89次会议通过,自199898日起施行)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于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长并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当事人;

()对于未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告知其可以委托辩护人;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三款规定的,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及本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一般要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通知被告人、辩护人于开庭五日前提供出庭作证的身份、住址、通讯处明确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及不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和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复印件、照片;

()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将传唤当事人和通知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翻译人员的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人民法院通知公诉机关或者辩护人提供的证人时,如果该证人表示拒绝出庭作证或者按照所提供的证人通讯地址未能通知到该证人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通知该证人的公诉机关或者辩护人。

上述工作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再次,如果觉得中文语义不详或者不好把握,可参考英文怎么规定:

根据《东方法律宝典》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英文版)》

Article 151 After a People s Court has decided to open a court session, it shall proceed with the following work:

(1) to determine the members of the collegial panel;

(2) to deliver to the defendant a copy of the bill of prosecution of the People s Procuratorate no later than ten days before the opening of the court session. If the defendant has not appointed a defender, he shall be informed that he may appoint a defender or, when necessary, designate a lawyer that is obligated to provide legal aid to serve as a defender for him;

(3) to notify the People s Procuratorate of the time and place of the court session three days before the opening of the session;

(4) to summon the parties and notify the defenders, agents ad litem, witnesses, expert witnesses and interpreters, and deliver the summons and notices no later than three days before the opening of the court session; and

(5) to announce, three days before the opening of the session, the subject matter of the case to be heard in public, the name of the defendant and the time and place of the court session.

The circumstances of the above-mentioned proceedings shall be entered in the written record, which shall be signed by the judges and the court clerk.

shall也是应该、必须的意思,no later than是至少、不晚于的意思,即至少在开庭前三日。

 

按照上述规定,法院开庭之日定好后,必须将开庭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至迟的含义就是:“最迟、最晚”的意思。那么没有按照规定做好上述规定动作,就不能确定开庭日期。贵阳小河区法院涉黑案件第二季审理日期如果真定在68,那么按照上述规定,所有相关庭传票和通知书必须在8日三天以前即8日凌晨72小时以前送达到位,这个时间必须是在4日的24时以前即5日的零时以前。也就是说,该案开庭传票和通知书最后一个时间只要签收落款时间在64235959以前(含235959秒),68开庭就符合法律程序上的规定。

@斯伟江 所言法院65送通知书就不符合上述规定。请注意,必须是该案所有的开庭传票和通知书都要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也就是必须是该案所有的开庭传票和通知书都要至迟在64235959以前(含)送达签收。否则,这个程序上的问题就绕不过。

因此,基于上述理解。我在今天回应斯大状的博文中写道:【刑诉法151条第4项明确规定:“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注意是“至迟”,如果是68日开庭至迟应是在424时以前,亦即5日零时以前送达。我的理解准确否?如果理解正确,希望小河区法院在程序上不要犯低级错误。】见链接:http://weibo.com/2207554620/ymtNAARAI

 

出现上述问题,如何救济?我觉得斯大状采用的是消极对抗,不可取。首先,要指出法院在送达时间上程序性问题;其次,可以通报人民检察院指出送达程序性问题;再次,为对当事人负责,可以在8日出庭,当庭指出此问题,建议延后一天审理。@律师李国俊 说得好:“个人认为你应该到庭,以显示对法律的尊敬,并可以在法庭上以开庭通知违法要求延后开庭。”

开庭文书送达问题也给人民检察院监督人民法院提供了一个切入点。开庭前要不要审查法院程序上的问题?作为检察院公诉人,一方面是负有代表国家指控犯罪的职责,另一方面又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监督法庭审理活动是否合法。对于案件辩护人提出的小河区法院送达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性问题,认真审查,当庭提出监督纠正意见。

我曾于今早发微博:“贵阳小河区法院涉黑案件审理第二季即将开幕,关注!虽然我一直认为律师当庭发微博没有经过法庭允许是违反法庭纪律。但是,律师的微博也让我们第一时间了解了我国西南部地区涉黑案件审理的碎片化的情况。希望小河区法院能开通微博与博友互动,这是宣扬法治的好机会,希望看到法庭审理的全过程录像。” 博文链接:http://weibo.com/2207554620/ymqOymR8P但是第二季案件审理还未开始,序幕尚未拉开,小河区法院就先走错了一步棋。值得法律人借鉴、反思。不知我们的讨论能否传达到贵阳?其实还有时间,希望小河区法院以及检察院有关人员重视此问题,延后审理,以彰显法治。

0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