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开枪误伤的哥事件,暴露警方部署不足

标签:
杂谈 |
这起开枪误伤事件的发生,正值南京等地对持枪劫匪的围捕紧张进行之际,因而引起广泛的关注和热议。虽然目前公布的相关情况并不十分清晰,但和南京劫案的侦破一样,都关乎人们对警察缉捕能力和执法水平的评价。临近年关,如何有效应对接连发生的恶性案件,是警方必须面对的严峻挑战。
该事件起因于深圳警方赴东莞一夜总会缉捕涉黑嫌犯,属于跨区抓捕、异地执法。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公安部相关规定,异地抓捕必须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协助,以应对突发情况。但从报道情况看,东莞当地警方是在事发后才赶赴现场进行处置,事前并不知情,也未参与协助。这种绕开当地警方的做法,虽然可能会有时间紧迫、怕走漏消息等诸多原因,但却陡然增加了行动失败的风险。
从行动结果看,三四十名警察冲进夜总会,但不到三五分钟,就被迫集体撤出,并被夜总会雇佣人员持刀追砍,造成深圳市公安局6名治安员受伤,十分狼狈。很显然,深圳警方低估了这次行动的难度和风险,在警力准备、行动部署等方面明显存在不足。试想,如果行动前能与东莞当地警方充分沟通协作,摸清夜总会情况,进行周密部署,结局必然会大不一样。
至于警察在鸣枪示警无效后开枪,属于面临暴力袭警时使用武器,合法性没有问题。但最终伤及无辜的候客出租车司机,并导致其死亡,确是令人痛心和遗憾的重大失误。这反映出警察应急能力和射击技能不足的问题,同时,在误伤无辜后,警察并未及时履行其救助义务,而是由其他出租车司机拨打120对伤者进行抢救,也反映出此次行动在部署和应对上的拙劣。
下一步,在追究袭警者责任的同时,相关部门必须对开枪误伤事件进行彻查。一方面,要在现场勘查、重建复原的基础上,查明开枪误伤的发生情况;另一方面,对深圳警方此次异地执法、部署不当的问题,应启动专门调查,涉及渎职、失职责任的应予追究。
在此基础上,还要做好对死者家属的赔偿和抚恤工作。根据2010年4月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由“违法归责”向“结果归责”转变,即使警察对袭警者开枪合法,但由于未尽注意义务而伤及无辜,就应依法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