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北京律师张某被控敲诈勒索案,将于明日宣判

(2011-12-19 17:31:54)
标签:

杂谈

    傍晚时分,突然接到西城法院通知:北京律师张某被控敲诈勒索一案,法院明日上午9时30分宣判。

    此案涉及北京一律师,他的一朋友被他人酒后开车撞击,他为朋友维权、向对方索赔5万元,因索赔中曾声称如不赔偿、就要追究对方刑事责任,被公安、检察机关认定为敲诈勒索。他和朋友均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此案于2011年10月11日开庭,此后经过两次延期,在2个多月后,终于有了结果。据说,法院内部曾逐级请示了上级法院。

    由于该案当事人(律师)不愿向社会公开案情,也不愿通过律师协会解决问题,兼之对法院作出无罪或免处判决抱有期望,因而,案情一直秘而不宣,不为外界所了解。

    此案,我作无罪辩护。但是,最终结局如何,明日拭目以待。

    如果判决有罪,我会建议被告人立即上诉,并考虑下一步公布案情。

    希望会有个好结果!

 

 

 

本案基本事实:

201052日晚2230分左右,肇事人邹某醉酒驾车,故意撞击张律师的朋友蔡某驾驶的车辆,给蔡某造成人身、财产损害,陆陆续续花去修车费、医疗费等近万元。张律师出于朋友帮忙,代表蔡某与对方协商,要求对方赔偿5万元,否则就向公安司法机关控告,追究邹某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刑事责任。肇事人邹某及其亲属提出私了,经双方多次见面协商,最终同意赔偿5万元。2010525日,根据约定,张律师和朋友蔡某一起来到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一咖啡厅,接受了对方给付的5万元赔偿。殊料,对方报警,公安民警将张律师及其朋友蔡某当场抓获,5万元被追缴扣押。

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

2011921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蔡二人犯敲诈勒索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的《起诉书》指控称:“被告人蔡某伙同被告人张某于201052521时许,在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一咖啡厅内,以将向公安机关告发并追究被害人的丈夫邹某的刑事责任相威胁,敲诈被害人桂某人民币5万元,后被查获。”并认为:“被告人蔡某、张某无视国法,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巨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人的主要观点:

被告人的行为是在其自身权利遭受非法侵犯后而进行的正当维权行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敲诈勒索意义上的“威胁或要挟”,因而,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不仅可以就“民事赔偿问题”进行和解,还可以就“是否追究对方刑事责任”达成一致。因此,被告人与邹某、桂某等人的协商过程,完全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最终的赔偿数额,也是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对于这种有“前因”的维权案件,即使权利遭受侵害的一方在维权过程了实施了一定的“过度”行为,甚至实施了一定程度的“威胁或者要挟”,刑法立法和刑事司法也应秉承其谦抑精神,谨慎介入,不应轻易入罪。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