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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神奇笔录”追踪──霍邱陈然案庭审观感之四

(2011-07-02 22: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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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前段时间,媒体曝光了安徽省霍邱县检察院制作的一份“神奇笔录”,揭示了其“神奇”之处:48页笔录,最少在24000字以上,居然在45分钟内完成。

  前段时间,媒体曝光了安徽省霍邱县检察院制作的一份“神奇笔录”,揭示了其“神奇”之处:48页笔录,最少在24000字以上,居然在45分钟内完成。

  其实,这篇报道只是揭开了“神奇笔录”面纱的一角。在5月27日、30日的法院庭审中,法庭播放了与“神奇笔录”配套制作的“同步录音录像”,控辩双方围绕“神奇笔录”进行了激烈争辩,使得“神奇笔录”的庐山真面得以进一步呈现。

  “神奇笔录”,“神奇”远远超乎想象

  让人有些意外的是,“神奇笔录”的制作过程居然还有“同步录音录像”,而且检察机关已随案移送。于是,在5月27日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一睹“同步录音录像”的庐山真面,消解“神奇笔录”带来的疑惑,就成为所有到庭人员的最大期待。

  但遗憾的是,45分钟的“同步录音录像”,法庭仅播放了不到10分钟,而且播放时居然没有声音。对此,审判长解释为法庭播放设备条件有限,调试不出声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要求法院更换播放设备,合议庭遂宣布休庭,但半小时候后仍然是决定不再播放。

  虽然未能完整播放,但“同步录音录像”仍为我们揭示了“神奇笔录”的某些真相。在庭审质证中,针对48页笔录的记载内容,及在庭审前、庭审中观看到的部分录像,辩护人向法庭揭示了该笔录的更多“神奇”之处:

  “神奇笔录”48页,从笔录记载看是耗时45分钟,但实际上,从“同步录音录像”所反映的讯问过程看,实际耗时不到30分钟。不到30分钟,字数在24000字以上,“神奇”的程度远远超乎原来的想象。对此,公诉人当庭宣读了检察院的一份《情况说明》,坦然承认:该笔录确实是“让被告人配合,在录音录像之前先将笔录做好”的,而且是从2011年1月19日的询问笔录中直接“复制—粘贴”完成的。

  “神奇笔录”的制作地点,不是在检察院,而是在“县纪委办案点”(即当地“交警宾馆”8107房),同步录音录像也在此进行。在检察院已经立案并决定拘留的情况下,不在法定地点(“看守所”或“检察院讯问室”)进行讯问,本身已属违法。更严重的是,检察人员还企图隐瞒真实地点,在笔录上将讯问地点记载为“检察院讯问室”,后在2月18日提审被告人时才改为“纪委办案点”,并强行让被告人在修改处捺按指印。检察人员还把交警宾馆8107房墙壁上的电源插座用纸粘住,使之更像“检察院讯问室”。检察机关这样做,显然是弄虚作假,掩盖自己的违法之处。

  “神奇笔录”的记载内容,与“同步录音录像”反映的实际讯问过程严重不相符。从“同步录音录像”看,在不到30分钟的讯问中,被告人并没有实际供述多少具体内容,而笔录却洋洋洒洒记满48页。而且,从同步录像可以看出,讯问中侦查人员根本没有在记录,却在讯问结束时直接打印出了48页笔录。

  “神奇笔录”的产生,并非来自实际讯问,而是源自被告人照本宣科。从“同步录音录像”所反映的场景看,虽然检察人员刻意地让讯问人员及笔记本电脑挡住了被告人的正面身体,但仍可以清晰地看出:被告人是在拿着以前的纪委“问话笔录”概要地宣读。在录像中,被告人翻页宣读的画面、声音均十分清晰。

  针对上述诸多“神奇”之处,辩护人当庭指出:这份笔录,不是基于实际发生的“侦查讯问”行为而产生,更不是对讯问过程的实况记载,而是弄虚作假的产物;被告人不是在接受讯问,而是在配合纪委、检察机关“演戏”。该笔录制作过程虚假、内容虚假,而且严重违法,根本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神奇笔录”,还涉嫌逼供、诱供、指供

  除了弄虚作假外,该“神奇笔录”的取得,还涉嫌采用威胁、引诱、指供等非法方法,是典型的非法证据。

  根据被告人陈然当庭陈述,在“神奇笔录”制作前,检察人员刘某某对其实施了诱供,刘某某说:“你要配合好问话,要跟纪委笔录讲的一样,否则要继续遭受皮肉之苦,你在这里面受罪还没受够吗?你今天不按我们要求的去做,纪委不会让你走出这个门的,纪委也不会解除对你的‘双规’。”虽然该检察人员可能是一片好心,但这样的劝诱,完全有可能导致被告人为摆脱纪委办案人员的折磨,违心地作虚假供述。

  而且,在“神奇笔录”制作时,纪委办案人员不仅在场(陈井泉站在讯问室门口),而且当场实施威胁。根据陈然的当庭陈述,纪委办案人员陈某某一直在讯问现场“监督”、“协助”,不断进行言语威胁,称:“陈然,你要想活着出去,今天要老老实实按照我们纪委原来编好的材料讲,不然你今天走不出这个门了!”当庭播放的同步录音录像中,也反映出被告人陈然在讯问中不时抬头向左前方看的情形。纪委办案人员的这种当场“协助”,显然具有“威胁”、“逼供”的性质。

  检察院的侦查讯问人员也涉嫌诱供、指供。从“神奇笔录”的记载看,被告人在供述每笔犯罪事实前,侦查人员都是先“出示2011年1月×日在纪委韩××、王××向你问话时的谈话笔录”,然后直接问“你交待的涉及与×××之间的经济问题是否属实?”犯罪嫌疑人“看后”,再按“谈话笔录”复述一遍。如此讯问方式,显然是要给犯罪嫌疑人一种强烈暗示:只能重复你在纪委的交待,不能走样。这种讯问方法,明显属于“指供”、“诱供”,并导致“神奇笔录”在内容上与县纪委的“谈话笔录”高度雷同。

  对于上述问题,公诉人除了当庭宣读检察人员出具的三份《情况说明》外,并没有举出任何证据加以澄清,也未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对此,辩护人指出,由于检察机关对证据合法性问题未能履行证明责任,所举证据不能排除违法取证行为的存在,该“神奇笔录”应按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神奇笔录”面纱已揭,本案走向值得持续关注

  2天的庭审,使我们基本弄清了“神奇笔录”的“前世今生”:1月20日的这份“神奇笔录”,直接复制于1月19日检察院的“询问笔录”,而1月19日的“询问笔录”又直接来源于1月初霍邱县纪委通过刑讯逼供获取的数十份“谈话笔录”。它们之间在内容上高度雷同,有些部分甚至分毫不差!换句话说,所有有罪供述的源头都出在县纪委,检察机关基本上是照抄而来,并没有独立地、合法地、真正地开展侦查询问、讯问工作。

  至此,“神奇笔录”的面纱终于揭开,其弄虚作假、严重违法之处也昭然若揭。下一步,我们所关注的,是人民法院究竟会如何看待这份证据?在“两高三部”颁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一周年之际,“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能否落到实处,本案将具有试金石的意义。据悉,霍邱县人民法院已将本案审理期限延长一个月,至今尚未下判。该“神奇笔录”,最终是将被法院依法排除,还是继续作为定案的根据?笔者将继续关注。

                                                                      作者:陈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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