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对安徽省霍邱县纪委刑讯逼供、严重违法办案的控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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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徽省霍邱县纪委
刑讯逼供、严重违法办案的控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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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安徽省纪委、六安市纪委:
我们是安徽省霍邱县公安局石店派出所原所长陈然的家属,现就霍邱县纪委在办理陈然一案中实施刑讯逼供、严重违法乱纪的情况控告如下:
陈然系安徽省霍邱县公安局民警,先后任霍邱县公安局冯井派出所、石店派出所所长,于2010年11月30日被霍邱县纪委带走,此后便遭受了惨无人道的刑讯逼供。2011年5月27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对陈然受贿案开庭审判,陈然当庭陈述了其遭受刑讯逼供的详细经过,并当庭展示了残留的部分伤痕,检察机关、辩护人也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陈然遭受严重刑讯逼供的事实才大白天下。从当庭出示的证据看,陈然被在“双规”期间,确曾遭受过严重的刑讯逼供。而且,霍邱县纪委办案人员还采取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向证人取证,并试图伪造所谓“焚烧现场”,栽赃陷害陈然。
一、陈然在被霍邱县纪委“双规”期间,曾遭受惨无人道的刑讯逼供
(一)陈然遭受刑讯逼供的情况
对于“双规”期间遭受霍邱县纪委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的情况,陈然本人在2011年2月24日接受检察机关讯问时曾有过详细陈述,在5月27日、30日的庭审中,陈然也反复向法庭进行了陈述,并向法庭提交了其本人书写的《陈述》、《申诉》、《被打经过》等控告材料。在当庭陈述及控告材料里,陈然详细讲述了其遭受刑讯逼供的经过:
2010年11月30日,我在石店派出所上班时,被县纪委带走,关进武兴宾馆留置谈话,逼我说清楚派出所给新生婴儿入户,我收了多少礼金。我说,我在婴儿入户方面没有收过礼。他们就开出6名婴儿名单:王一冉,史忠义,王博文,张卓宇,范厚乾,戚国静,逐名逼我说清楚6名婴儿入户原因,分别送我多少钱。我向他们申明,上级公安机关规定,婴儿入户,凭《医学出生证明》,不附加任何前置条件到派出所入户,入户随父随母自愿原则,他们就说没有交(社会抚养费)不准入户,于是办案人员就开始殴打我,不准休息,不准打瞌睡。12月3日我被打昏迷过去,他们找医生给我抢救后,就立即把我转送县交警宾馆8107房间,宣布对我“双规”。房间窗户被木板密封钉死,整日不见阳光,唯有一盏吸顶灯昏亮着,每班2人看守,6小时一班,审讯时四五人,首先整日逼我立正,挺胸,抬头靠墙站着,不准动,实在不能站,由2人架胳膊强行靠墙站,否则拳打脚踢、卡颈部、架双肢、抓阴部,在室内来回转动,坐“飞机”,卡的青紫肿胀淤血,双脚底部被来回拖拉磨破皮出血。双腿被踢打青紫肿胀出血,全身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臀部被踢打和被强迫做带尖子的塑料凳子破皮发炎脓肿,左耳被陈井泉(长集纪检协作组长)拧伤,至今闭音,我的阴茎、睾丸是被沈长睿(纪检工作人员)踢打抓伤的,右颈部是被韩政(姚李纪检组工作人员)卡伤的,双腿及全身软组织损伤是沈长睿,韩政,赵以成,韩俊,张骅,孙晓春等人殴打所致。我的双手被强行防入冰凉的自来水中,是李凯(城关纪检工作人员)强迫按的,所谓解瞌睡,双手被浸泡冻的红肿发炎,最后连苦胆都呕吐出来,大小便失禁,尿血、便血,站都站不起来,就跪在地上,一跪就是数小时……
殴打我时,纪委的工作人员陈井泉狂吼大叫,问我服不服输,说如果把我打死了,就像卡死一个蚂蚁一样。我问:你们纪委为什么这么狠毒整我?韩家友(周集纪检协作组长)大声说:“你想知道吗?实话告诉你,你过去得罪了我们纪委丁仲华书记,你为什么在冯井派出所干所长时,不让他外甥参军?”我大吃一惊,终于明白,是一个县纪委副书记在陷害我,就是因为他外甥偷摩托车被我处理,没同意参军才报复陷害我。我大喊救命,没人听见。我被长时间折磨,大脑出现幻觉,看一个人长几个头,看白色墙壁全是“七彩图”,看地上的黑点子就像虫一样往我身上跑,我实在受不了了,生不如死。他们看我伤的厉害,拿白色药片给我吃,我不吃,我就是想证明我在被“双规”期间所遭受的迫害。后来,他们看到我伤的厉害,怕出事,就把白色药片碾碎,偷偷放在我平时进食的饭菜里面。
在长达52天的刑讯逼供中,我遭到惨无人道的折磨。我被“双规”在寒冷的冬天,家人送来的羽绒袄,被纪委人员强行脱掉,换穿他们的黄色棉袄,整件黄棉袄被他们打我时抓破打烂多处,棉絮外露。我现在全身多处留下被打伤疤,阴茎龟头仍然瘀血红肿,阴茎受伤后失去勃起功能……
(二)相关重要证据均被有关部门隐藏
对于能够证明上述刑讯逼供事实的相关证据,在2011年5月27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后,陈然曾以书面和口头方式,多次申请人民法院向有关部门调取,用以证明其在“双规”期间遭受过刑讯逼供:
1.六安市看守所《入所体检表》。陈然于2011年1月20日被羁押到六安市看守所时,看守所医生进行了入所体检,留有《入所体检表》,可以证明陈然在入看守所之前身体有伤。据陈然当庭陈述,该证据在陈然于2011年4月25日被霍邱县检察院公诉科宋×、法警队长张××等人押回霍邱羁押时,六安市看守所吴副所长当着陈然的面交给了宋×,现应保存在霍邱县检察院反贪局。
2.六安市看守所医生刘××出具的《伤情证明》。被告人陈然在六安市看守所羁押时,曾向六安市检察院驻所检察室进行反映、控告,为此,六安市看守所医生刘××专门出具了一份《伤情证明》,并当着陈然的面交给了六安市检察院监所处陈××处长。该证据可以证明陈然入所时身体确实有伤。
3.六安市人民法院的病历及治疗记录。2001年3月18日,在陈然及其家属的强烈要求下,霍邱县检察院刘××会同驻所检察员、六安市看守所管教人员,带陈然到六安市人民法院普外科、泌尿科进行治疗,病历留在刘××手里,六安市人民医院也留有相应治疗记录。该证据也可以证明陈然确曾遭受过刑讯逼供。
4.陈然“双规”期间在霍邱县交警宾馆8107房间的监控录像。在陈然被“双规”的场所霍邱县交警宾馆8107室,县纪委安装了监控录像设备,对纪委办案人员的历次问话及19日、20日检察院侦查人员的询问、讯问,均进行了同步录像。这些同步录音录像,霍邱县检察院已于2011年3月22日向县纪委调取,这些证据能够证明县纪委问话及检察院询问、讯问中确实存在刑讯逼供、诱供、指供等违法行为。该同步录音录像,原件存放在霍邱县纪委,复制件存放在霍邱县检察院。
对于上述能够证明陈然在“双规”期间曾经遭受严重的刑讯逼供、并导致严重身体伤害的证据,陈然及其辩护人多次申请人民法院向霍邱县检察院等相关单位调取,但由于霍邱县纪委肆意干预司法,至今连一份都没有取到。这表明,霍邱县纪委或县检察机关,试图通过隐藏证据来掩盖事实真相,但我们相信,他们还不至于胆大到毁灭上述证据的地步。因此,请求上级党委、纪委进一步开展调查,调取上述重要证据,以查明事实真相。
(三)现有证据足以证明陈然确曾遭受刑讯逼供
证据可以暂时隐藏,但真相难以掩盖。仅凭现有的证据,也足以证明陈然在“双规”期间确曾遭受过严重刑讯逼供:
1、陈然至今身上留有累累伤痕。虽然距离陈然被“双规”已经半年多了,但陈然至今仍然伤痕累累。在5月27日、30日开庭审理时,陈然要求当庭验伤,虽然未获法庭准许,但其当庭展示的身体上的累累伤痕,已足以证明刑讯逼供确实存在。真相不容掩盖,也无法掩盖,陈然自己就是活着的证据,下一步只要上级党委、纪委准许对其进行验伤、进行医学鉴定,陈然是否遭受过刑讯逼供的真相就昭然若揭。
2、陈然于2011年4月25日被霍邱县检察院转移到霍邱县看守所羁押后,曾留下几张当时的伤情照片(见附件二),虽然此时已距被“双规”近5个月了,但多处伤痕依然十分明显、清晰,阴茎龟头仍然瘀血红肿。这足以证明,在“双规”期间,陈然确曾遭受过严重的刑讯逼供,并导致身体伤害。
3、检察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验证了在1月19日检查机关询问时,纪委人员仍然在场,并当场实施刑讯逼供。在5月27日庭审中,检察机关出具了《情况说明》,其中,检察人员承认:“2011年1月19日上午,我局办案人员首先询问其是否涉嫌犯罪,陈然称其无罪,并对其在纪委交待的涉嫌犯罪的事实进行了否认,这时县纪委调查人员从其他房间进入我局办案人员对陈然进行询问的房间,要求我局办案人员停止询问。我局办案人员立即停止询问,离开该房间。半小时后,县纪委调查通知我局办案人员可以继续对陈然进行询问。在之后及下午的询问后,陈然认可其在石店派出所任所长期间有违法犯罪事实,并说明其在县纪委交代的涉嫌犯罪的事实是真实的”。
这与陈然自己的当庭陈述完全吻合。所谓“我局办案人员立即停止询问,离开该房间。半小时后,县纪委调查通知我局办案人员可以继续对陈然进行询问”,其实就是陈然所述的纪委办案人员在8107房卫生间对其进行刑讯逼供的“半小时”。而一开始“陈然称其无罪,并对其在纪委交待的涉嫌犯罪的事实进行了否认”,半小时后就“认可其在石店派出所任所长期间有违法犯罪事实,并说明其在县纪委交代的涉嫌犯罪的事实是真实的”,这种突然的转变,恰恰验证了霍邱县纪委人员曾对其进行了刑讯逼供。
4、检察机关当庭出示的同步录音录像片段,也能验证在1月20日检察机关制讯问时,纪委人员在场并实施威胁
根据陈然的当庭陈述,1月20日检察人员讯问时,纪委的办案人员不仅在场(陈井泉在讯问室门口),而且在讯问前不断进行言语威胁,称:“陈然,你要想活着出去,今天要老老实实按照我们纪委原来编好的材料讲,不然你今天走不出这个门了!”当庭播放的同步录音录像片段中,也反映出被告人陈然在讯问中抬头向左前方看的情形。
纪委办案人员出现在1月20日的讯问现场,并对陈然实施威胁,导致此次讯问并非检察机关独立讯问,所制作的讯问笔录和同步录音录像也不是检察院独立讯问的产物,而是在纪委办案人员“协助”下完成。而纪委办案人员的这种“协助”,显然是典型的“威胁”,具有“逼供”的性质。在检察机关正式讯问时,纪委办案人员仍然在场实施“威胁”,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并直接导致陈然违心地作有罪供述,同时也导致检察机关1月20日制作的讯问笔录和同步录音录像严重违法,依法应按非法言词证据予以排除。
二、霍邱县纪委办案人员在询问证人时,存在威胁、引诱、欺骗等严重违法行为
(一)纪委办案人员获取证人证言严重违法
从5月27日、30日当庭出示的大量证据材料中,可以明显地看出:霍邱县纪委办案人员在询问证人时,存在威胁、引诱、欺骗等严重违法行为。例如以下证人,均反映曾遭受纪委办案人员胁迫、引诱或者欺骗:
1、证人韩×。2011年3月7日接受检察机关询问时陈述:(以前向检察机关介绍的情况)不属实。2010年我有一个亲戚的小孩叫王××办入户,我找陈然帮忙,我记着没有给陈然送钱,是从安装费用上给便宜了1000多块钱,本来应该收2000元的,就收了派出所800块钱。在纪委问话时,我是听纪委讲的陈然交待他收我的有钱,我就理解成是这安自来水优惠的1000多块钱了,你们检察机关第一次找我问话时,我就按以前在纪委讲的情况讲的,今天我讲的事情经过是真实的。而在之前韩×及相关证人的证言中,均明确指证向陈然行贿1000元,陈然对此也供认不讳。可见,貌似“铁证如山”,实际上却全是假证。
2、证人田××。2011年3月7日接受检察机关询问时陈述:(以前向检察机关介绍的情况)不属实。我没有给陈然送过钱,以前在纪委讲的情况,是纪委的办案人员给我讲陈然、李×都讲我送钱给他们了,让我按照他们讲的数字讲,我迫于压力就编造了以前的陈述,后来检察机关第一次找我问话时,我以为也必须按照在纪委时的讲法一样介绍,所以也没有改变原来的讲法。今天你们让我一定要实事求是地讲,我才讲的实情,我的确没有经手给送钱给陈然。而在之前的询问笔录中,田××均明确指证向陈然行贿3000元,陈然对此也供认不讳。
3、证人何××。2011年3月9日接受检察机关询问时,推翻其于2001年12月29日的证言,否认为自己变更年龄,向陈然行贿500元。他解释说:“原来纪委人员五、六次找我谈话,讲陈然讲我为改年龄的事给他500元,我一直讲没有,纪委人员向石店党委提议对我警惕使用,当时正赶上并村,没办法我就承认讲送给陈然500元。”而对该笔虚假的犯罪事实,陈然居然也供认不讳,可见口供严重虚假。
4、证人高××。2010年5月13日接受律师调查时间陈述:(给陈然)送礼不存在,平时由于工作上的事情,在一起吃过饭,吃饭时多数是我们请陈然和他的同事们一起吃的。纪委和检察院来找过我。纪委两次将我弄到了交警宾馆,讲:陈然都承认了,你也得承认。在当时的情况下,我不得不承认,否则不让我走,陈然承认多少,我也得承认多少。检察院找过我,检察院讲陈然承认多少,我也就讲多少。
5、证人谷××。2011年3月8日接受检察机关询问时陈述:“为付××的小孩入户给陈然3000元不是事实,我是因为别人讲陈然还有一个3000的是他交代的,要我找一个头安上,所以纪委谈话时我就安在付××头上。……检察院的人员问话时,我得到的消息讲陈然还有一个3000元,我就临时安在付应龙头上,否则害怕当时过不了关,而且刘××的证言也是我安排他这样讲的。”而对该笔完全虚假的犯罪事实,陈然居然也供认不讳。
6、证人陈××。2011年3月8日接受检察机关询问时陈述:“为刘××小孩入户给陈然1000元现金,而不是我原来讲的2000元,……原来讲给2000元给陈然,是因为问话时,我看见纪委人员拿的有陈然亲笔写的我给他2000元,所以我就讲成2000元,……”而对该笔犯罪事实,陈然的供述中仍然是2000元。
7、证人金××。2011年3月7日接受检察机关询问时陈述:“以前讲的为庞××改年龄送给陈然600元和为牛××改年龄送给陈然1000元钱不是事实,事实是我用这钱请陈然他们吃的饭,没送现金给陈然。以前讲送现金是因为纪委讲是陈然交代的,让我讲的,我只有把吃饭的钱也算上……”。而对该笔虚假的犯罪事实,陈然居然供认不讳。
以上证据材料,检察机关已随案移送,白纸黑字,铁证如山。从中可以看出:纪委办案人员在获取证人证言过程中,较为普遍地存在着威胁、引诱等违法问题,证人证言的合法性、真实性根本无法保证。而且,从上述证人已经明确否认行贿、而被告人陈然依然供认受贿的奇怪现象中,也可以得出被告人的审判前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严重不合法、不真实的结论。
(二)大部分证人系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的人员,与被告人有明显利害关系
在纪委和检察机关所提取的证人证言中,大部分证人或其亲属曾被石店镇派出所打击处理过,与被告人陈然具有明显利害关系。50多名证人中,有30余人均有类似情况,属于与被告人有明显利害冲突的证人。这些证人所作的证言,普遍存在前后不一致、与其他证人证言不一致、与被告人供述不一致、与书证不一致、与客观事实不一致、明显不合情理等问题,可信度极差。
例如,证人张××、石××分别称曾于2009年12月、2010年11月以给陈然儿子上大学贺喜的名义送钱给陈然,而实际上陈然的儿子陈浩上大学的时间是2007年9月。证人庞××称曾于2008年下半年以给陈然的女儿上大学的名义给陈然行贿2000元,而实际上陈然的女儿上大学是在2001年。
证人高××称“我把4000元当面数给”陈然,“掏出3000元当场数给陈然”,行贿时居然当面数钱,这显然不合常理。证人谷××称“我看到后来田××将2000块钱塞给了陈然”、“我看见田××将4000元钱递交给陈然”,他未进房间却能看到田××送钱,已属不合常理,居然还能够看到送的是“2000块”、“4000元”,更属神奇、荒诞。
上述利害关系人的证言,均无其他客观证据加以印证,因而,可信度极差,根本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种刻意从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过的人员中寻找证人的做法,已属居心叵测,如果再听任这些人信口雌黄、随意构陷,那么公安政法干警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岂不让所有年常年战斗在打击违法犯罪第一线的公安政法干警心寒!
三、霍邱县纪委涉嫌伪造所谓“焚烧现场”,恶意栽赃陷害
对于本案缺乏《入户审批表》等书证材料这一严重问题,霍邱县纪委所作的结论是:陈然于“双规”前的11月27日在石店镇派出所焚烧了《入户审批表》等大量书证,以逃避调查和处理。
在5月30日开庭审理中,检察机关公诉人出示一组证据,用以证明陈然曾经焚烧过《入户审批表》等书证材料,并为其在庭审中未能出示相关书证做解释。但从检察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看,所谓焚烧书证的现场,绝非陈然所为;不排除是县纪委的某些办案人员,在陈然被“双规”之后,刻意地伪造了这一现场。理由如下:
(一)当庭出示的霍邱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根本无法证明该现场与陈然有关,或系陈然所为
1、现场勘查的时间是2011年1月1日,此时距离陈然被“双规”已经一个月,该焚烧现场的真实性存疑。检察机关指控陈然是11月27日焚烧书证据,陈然也已于11月30日被“双规”,而现场勘查的时间却是2011年1月1日,这其间相距一个多月时间。我们完全有理由怀疑:这是一个在陈然被“双规”之后,人为制造的虚假现场,其目的是为本案缺少书证材料寻找一个貌似合理的解释。虽然我们不知道是什么人伪造的,但可以断定:已于11月30日被县纪委“双规”的陈然,绝不可能从“双规”点潜回石店派出所焚烧东西。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所记载的内容,也无法证明该现场与陈然有关。勘查人员对两处焚烧现场的勘查结果是:一是在一个铁皮桶里,发现“有燃烧过的灰烬和其他杂物,未发现其他物证”;二是在院外的一堆瓦砾处,“可见有少许灰烬,经检查发现有少许未燃尽纸片,观察纸片可见‘相关信息’字样、‘霍邱’残缺印章”。除此之外,《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未发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 而且,勘查所发现的“少许未燃尽纸片”,纸片显示的信息也与陈然无必然联系。这些被焚烧的材料,任何一个派出所工作人员都可能拥有,也都可能是在工作中正常地销毁。因此,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不能证明是陈然焚烧,更不能证明所焚烧的就是检察机关未能在庭审中提供的《入户审批表》。
(二)检察机关当庭出示的证人胡××于2011年2月15日的证言,能够确凿无疑地证明该焚烧现场不是陈然所为
1、胡××的证言证明:2010年 11月27日陈然来派出所时,“他手里没有拿东西”。
2、胡××的证言证明:“当天我没有看到或听到有人烧东西”,“不是12月28号就是在29号的傍晚,我去所里食堂的墙拐角处小便,发现拐角有烧的纸灰,还有没烧尽的纸片”。可见,是在陈然被“双规”一个月后的2010年12月28日或29日,胡××才发现了焚烧现场。因此,焚烧现场应该是在陈然被“双规”之后,其他人员所为,而且不排除是某些机关或人员刻意伪造的。
3、胡××的证言证明:“我可以肯定那些资料是2010年12月27日到12月28或29日我发现纸灰的这一段时间内烧的,……” 胡××断定焚烧的时间是“2010年12月27日到12月28或29日”,这足以证明此事与陈然无关。因为此时距离陈然被“双规”(2010年11月30日)已经一个多月了,陈然绝不可能从“双规”点潜回派出所焚烧东西。
(三)《入户审批表》等书证资料,目前在霍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户政中队均有存档备份,办案机关可随时调取,所谓“焚烧”并无任何意义
霍邱县纪委及检察机关企图以陈然“焚烧”相关书证,来说明陈然实施犯罪后毁灭证据、企图逃避调查处理,并为未能当庭举出《入户审批表》等书证材料解释开脱。但实际上,据陈然当庭陈述,这些《入户审批表》等书证材料,均在霍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户政中队有存档备份,办案机关和人民法院均可随时去调取。
既然陈然明知道霍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有存档备份,他再去焚烧派出所保留的这一份,又有什么实际意义?又如何能够“逃避调查处理”?可见,陈然显然没有“焚烧”的动机,也不会去做此毫无意义之事。
综上,可以得出结论:该焚烧现场绝非陈然所为,霍邱县纪委认定陈然焚烧《入户审批表》等书证,纯系子虚乌有。我们完全有理由怀疑:不排除是霍邱县纪委的某些办案人员,在陈然被“双规”之后,刻意地伪造了这一现场,目的是掩盖事实真相、陷害陈然。
以上三个方面问题,均涉及到霍邱县纪委某些办案人员严重违法乱纪,不仅严重侵害了陈然的合法权益,而且完全违背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极大地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与声誉。请求上级党委、纪委尽快进行彻查,揭示案件真相,追究违法者的相应责任,还陈然一个公道!
二〇一一年六月
附件:
一、陈然亲笔书写的《陈述》、《申诉》、《被打经过》等书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