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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也可以叫人落泪

(2015-08-12 05:18:43)
标签:

财经

盗窃

判决

人性

悲悯

分类: 时事评论

判决书也可以叫人落泪

前几天今日说法播一个案例,真正感动了本老头。

故事发生在广东的惠阳。有个叫于德水的小伙子,二十几岁,湖北襄阳人,可怜呐,父母双亡,他长兄为父,小小年纪就去惠阳打工,苦苦地供养着两个弟弟上学。他几十几十地把钱攒起来,又几百几百地把钱汇出去,就像鸟儿一样喂养着他的弟弟。对他来说钱是最为重要的东西。然而正是这宝贝的钞票,叫他陷入牢狱之灾。

那是两年前的事情。有一天他怀揣300元去一家银行的ATM机上汇款。他想先把钱存在自己卡上,然后转账给他弟弟。这样的操作很简单,他闭着眼睛都会。但今次有点怪异,把钱放进去又吐出来,放进去又吐出来,好像肠胃不适一样。该小子感到好奇(好奇害死猫呀!),就去查一下卡上的余额。嘿嘿,钱是吐出来了,但同时卡上也多了300元。他一下明白了,天上掉馅饼了!于是他又试了几次,每一次都是这样,钱吐出来还给了他,但卡上增加了300元。他抑制住狂跳的心,悄悄滴筹到5000元,后来又增加到9000元,10000元,用这些钱不断地在这台机器上折腾,存进去又吐出来,存进去又吐出来,看似没事找事,但卡上的数字蹭蹭上升,只一个多小时折腾17次,卡上就已经有97700元。他被这个数字吓着了,不敢再贪了,便收了手,到其它银行的ATM机上通过转账和取现支取了9万元,然后赶紧回湖北老家。四天之后银行的人报警,一个月之后警察从惠阳找到襄阳,天网恢恢了。小伙子知道躲不过去,便一五一十交代得清清楚楚,说除了弟弟用了一点钱,都在这儿,一共92800元。

这是一个严重的犯罪哟!第一,犯了盗窃罪,第二,数额特别巨大。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听说要在班房里蹲十年,这孩子一下崩溃了。

辩护律师说,这不能算盗窃,是不当得利,最多算侵占。但惠阳的法官最终认定这是盗窃,有盗窃的故意,并且实施了盗窃的行为。尽管这孩子其家境可怜,其行为也不是十恶不赦,但法不容情,法不容情哟!

这孩子毁了,他的两个弟弟咋办呢?就在本老头为这孩子揪心的时候,法官的判决下来了。什么判决呢?判三缓三!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就是说,这孩子不需要坐牢,还可以继续去打工供养他的弟弟们了。

本应十年以上徒刑的重罪结果判三缓三,怎么成立呢?

节目介绍了法官为此案所写的判决书。本老头一下就被吸引了,赶紧上网查找。输入于德水判决书,全文就呈现在面前。这是本老头迄今看到的最懂得人情最具有人性的一份判决书。

法官作此判决的理由有四条,第一条是说主观恶性较轻。想想也是,只是弄了几万块钱就不敢再弄了。第二条是说行为方式平和。是呀,这孩子也就是在ATM机上捣鼓,没有采取任何破坏的举动。第三条是说行为影响有限。意思是这样的盗窃不能复制,别人想学样也不会有机会。最为感人的是第四条。现摘录第四条放在这儿,让朋友们跟着感动一回。

“第四、对被告人个人生活状况等其它方面的考虑。被告人于德水的父母早已病亡,其与几个姊妹相依为命,生活困苦,不然,他也不会早早辍学外出打工谋生。以他的初小学历和人生经历,可以肯定,他对法律及其行为后果不会有高度清楚的认识,更不可能对这一法律界都存在争议的案件会自认为是盗窃犯罪。既然他不可能明确辨认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我们也可以想象,对于一个穷孩子来说,几乎是从天而降的钱财对他意味着什么?!我们不能苛求每一个公民都具有同等的道德水平和觉悟。同时,被告人取了钱带回老家,除了给弟弟一些钱,剩下的也一直不敢乱花,这说明他对社会管理秩序还是心存畏惧。被抓获之后,被告人随即全部退清所有款项。我们觉得,这孩子仍心存良知。”

朋友们,您感动了么?不是被这个蠢孩子的行为感动,而是被法官的判词感动。俺是感动了,内心许久不能平静。节目中的于德水得知自己的判决,哭了,感动得哭了,俺也有点想哭的冲动。

人们经常抨击法官,有时候说他们畏惧权势,有时候说他们欺压黎民,有时候说他们贪赃枉法,有时候说他们官僚习气,其实,我们还是有许多法官人本正直善良。他们小心翼翼地体察着人心,甄别着人性,运用罪与罚的力量,做了这个社会真善美的守护者。

本老头想,我们这个社会要是多一些这样的法官,公权力在手的千千万万公仆们都能够这样以悲悯之心体恤民情关怀众生,即便要罪要罚也能够这样依法依理又有情有义让人心怀感激,我们这个社会是不是会和谐得多呢?

遗憾的是,这几个法官的“另类判决”并没有为业界所赞赏,要不也不会事过两年之后才广为人知。这些法官一定曾面临着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对于这一点,这些法官也曾有思想准备,他们在判词里最后说:

“我们也不能确认和保证本判决是唯一正确的,我们唯一能保证的是,合议庭三名法官作出的这一细致和认真的判断是基于我们的良知和独立判断,是基于我们对全案事实的整体把握和分析,是基于我们对法律以及法律精神的理解,是基于我们对实现看得见的司法正义的不懈追求。”

还说什么呢?

向审判长万翔致敬!

向审判员余志浓致敬!

向审判员汪惠强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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