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干部违纪违法时经济问题是统一的附加题吗?
(2015-04-30 05:4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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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干部违纪违法时经济问题是统一的附加题吗?
昨天法制晚报报道说,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冯志明被双开。
这位冯姓局长是谁?就是制造呼格吉勒图冤案的元凶!冯大人当年还是呼市一个城区公安局的副局长。职务小小的,但胆子大大的,人家发扬一不怕良心二不怕冤魂的大无畏精神,硬是把这个来报案的小伙子逼成了杀人犯,并从重从快予以枪杀。冯局长这么使劲制造冤案,回报是巨大的。他不仅荣立了二等功,还在接下来的岁月里职务不断升迁,直至呼市公安局的副局长。
所以呀,有时候生命真的诚可贵,可以染红一些人的红顶子。换句话说,可以造就一些革命干部。好在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冯大人最终还是被天网网住了。如今被双开,接下来可能要在班房里蹲一些日子。
本老头天生的嫉恶如仇,看到18岁的呼格吉勒图被冤杀的报道时,义愤填膺呀,不断地问:谁干的?是谁?也杀了他!如今始作俑者捉到了,虽说是意外,而且也没有立即就地正法,但总算也出了一口气。
不过看到接下来的报道,就很不爽,有话要说不吐不快。
据记者透露,冯志明被双开之后,对其的调查将主要围绕其职务犯罪、尤其是“深涉经济问题”展开。这就是说冯大人的恶行主要还不在草菅人命,而是经济问题。这就让人难以接受。
从整个冤案的过程看,这个冯局长为了自己的功利无视法律无视人权无视生命,性质是极为恶劣的。这不是玩忽职守,甚至也不是一般的职务犯罪,而是有意刑讯逼供,应当就此追究刑事责任。因为从透露出来的案情看,这个被冤杀的小伙子为什么认罪了,就是受不了这个冯局长组织的严刑逼供,人家受不了呀!什么证据也没有,甚至连血型不对也不管,只有严刑之下的口供就定人家死罪,这是业务问题吗?这是职务问题吗?都不是,这是利令智昏,这是利令疯狂!刑法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232条是故意杀人罪,234条是故意伤害罪,都是重罪。但是,如今查处冯局长,却主要针对经济问题展开,似乎只要经济上没问题,刑讯逼供没关系,错杀滥杀也没关系,难道老百姓的生命真不值一根葱?
为什么?为什么回避主要问题拿经济问题说事?其实想想也理解。以刑讯逼供草菅人命来定性追责,不妥哟,很不妥。因为类似的人太多,类似的事情也太多,认真追究起来打击面就太大了。如此追究,会影响公安干警的积极性,还会影响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那怎么办呢?不追究又不行,民愤太大了,于是就拿经济问题说事。
拿经济问题说事,这是一个整肃官场的法宝。朋友们看到了,这些年无论官员们犯了什么事,行贿买官也好,欺压百姓也好,甚至结党营私也好,破坏选举也好,罪行的起因多种多样,但罪名的落脚点都在经济问题上,就是贪污受贿了多少银子。大官是这样,小官也是这样。
这一招屡试不爽,效果奇妙,是因为第一,老百姓都痛恨贪腐;还因为第二,做官的朋友多半经不起经济上的严格审查;更因为第三,经济问题比较简单,不会牵连很多人,更不会触动根基,影响安定团结。
但是,用经济问题可以掩盖其它问题么?不行!其实还有比贪腐更叫老百姓深恶痛绝的,这就是公职人员滥用权力为非作歹!比如这里的冯志明,最突出的问题不是他贪了多少,而是他如何胡作非为草菅人命。这个冤案提出的问题不是如何反腐,而是如何慎用权力、如何敬畏法律和如何公平善良地对待人民的问题。这个问题不深入讨论,不深入追究,一个冯志明倒下了,还会有千万个冯志明站起来,我们的司法黑幕就永远也撕不完。
而且这一招用多了,副作用也很大哟!但凡干部有事,不管犯了什么事,最后都查经济问题,而且一查一个准,主要矛盾是回避了,但老百姓就会问了:为什么没事的时候不去查他的经济问题?难道他没有捅出篓子激起民愤就可以免查么?老百姓还会问:为什么无论什么事把官员牵扯进来最后都查出有经济问题,难道官员是不是贪官的区别只在于查没查?不查都是好官,一查都是贪官?这样的发问很可怕,直接威胁到三个自信。
所以本老头严肃建议,干部犯事,是什么事就查处什么事,不要在查处个性问题的同时再统一给一个经济问题的附加题。
当然,对这个冯局长的恶行如何定罪,还没定论,但愿不要被贪腐的几百万甚至几千万掩盖了他残暴的罪恶。这种罪恶来源于不受限制的权力。这才是国家和人民所要高度警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