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该用违法的手段来整治违法
(2014-02-17 05:2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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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该用违法的手段来整治违法
前几天看到一则央视新闻,很受鼓舞。新闻说:“广东省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免去严小康同志东莞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职务,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手续。严小康同志在任东莞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期间,没有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东莞市涉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在国内外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
相信关注东莞扫黄的朋友看到这个新闻,都会有欣慰的感觉。
大凡一个地方犯罪猖獗,这个地方的治安官员多半有问题,要么胆小怕事不敢碰硬,要么警匪一家贪赃枉法。整治一个地方的治安秩序,就应当追根溯源,追究这些官员的责任。广东省委这样做,顺应民心,应当鼓掌。
但是(本老头习惯在肯定的前提之下来一个但是。没办法,俺就有智慧找出但是来),由省委常委下令免去一个副市长兼公安局长的职务,似乎有些不妥。
在下这样提出问题,有点像鸡蛋里面挑骨头。正义凛然的朋友可能会说,都在党的领导下呀,有什么错?
其实只要了解一点人大组织法政府组织法常识,就会知道政府官员的任免不是党委的事,党委可以提出人选,但要经人大选举任免,这是人大的职权。《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组织法》第八条第五款规定,地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
当然,大家都知道,人事问题都是党委的意志,党委提出什么人选,人大没有不任免的。但这个程序总是要呀,不能因为人大严守组织纪律,党委叫干什么就干什么,就可以忽略它的存在了。这是原则问题,体现的是社会主义民主。总不能不要社会主义民主了吧?
可能有朋友说,不是还有一句“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手续”吗?其实不说还好,正是这一句,让那些有心维护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朋友痛心疾首。人大在这里的作用是什么呢?叫它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不就是盖章么?我们经常抨击敌对势力恶毒攻击我们的人大制度是图章制度,其实不是人家攻击哟,是我们自己宣扬呵!
记得以往这一类任免的新闻,都是说党委提出建议,提请人大任免某某某。这就比较合适。说建议,听起来那么谦虚,令人舒服,更主要的是,这么一说,尽管实际上是命令,但形式上符合社会主义民主程序,不至于违法。
当下有一种不好的趋势,就是人大的民主监督作用在改革当中不但没有得到加强,反而有削弱的迹象。为什么广东的党委敢于这么直截了当地对下一级政府官员的任免下命令,可能与这种趋势有关系。
社会主义的民主是发展中的民主。如果法律规定的民主在执行的过程中再打一下折扣,我们的民主前景就很不乐观了。
但愿不是广东方面的错,而是记者先生的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