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矩的妙用


分类: 时事评论 |
规矩的妙用
前几天看到一则新闻,北京出台一个出租屋的管理规定,若干条。其中一条是对人均面积的限定,每人不得少于4平米,还一条是对单个房间容纳人数的限定,每个房间不得超过2人。明确而细致。
老婆说,好!有了这个规定,限制了房东,可怜的农民工就不会像猪仔一样圈在一起了。
我说别急,农民兄弟不一定说好。为啥呢?为钱呀!以前十个人一间房,每人每天只要10元钱,如今2人一间房,还不得要出50元。他又不是来旅游的,他是来打工挣钱的,睡觉嘛,有个窝就行。这50元他出不起,出得起也不愿出,觉得不值。
那,房东不高兴,民工也不高兴,出台这样的规定做什么?
嘿嘿,这里面学问深,正是俺要卖弄的。
第一,为了安全。不是经常有出租屋失火一烧就烧死一群吗?于是痛定思痛,必须限制入住人数,以便紧急之时有逃生的空间。此规定一出,一个房间只住两个人,有个火警什么的,大可不必惊慌,穿上西装提上皮箱从容走消防通道,平安无事也。
第二,为了幸福。不是经常有报道说农民工的生存环境恶劣吗?好,就是要解决这个问题。如今规定下来了,照这个规定办,就不恶劣啦。农民工的居住面积一下提高了许多,幸福指数自然也上去了。
什么?不严格执行等于一张废纸?
俺老婆做医生的,就是少一根筋。怎么能说是废纸呢?这个规定除了如上所述,充分体现了亲民爱民的伟大意义,还有两个伟大的作用。请容俺慢慢道来。
一、可以为有关责任部门规避有关责任起到防火墙作用。要是哪天老天爷不高兴,弄了个火星子在出租屋里乱转,烧起来了,死伤惨烈,有关部门就可以在镜头前振振有词地说,这是一起严重的责任事故,房主违反有关规定严重超员出租是酿成灾难的主要原因。这么一说,老百姓就不断点头,就说,政府早有规定,房东见利忘义,还见利忘法,该死!
什么?应当追究有关部门的管理责任?没有先例,或者很少先例。有理由呀,我是负责管理的,但我不能保证不出事呀?应当由直接责任者担负责任,谁叫他们有法不依。
二、可以为有关部门选择性执法提供法律依据。有了这个规定,有管部门没事的时候到你的出租屋看看,可以吧,对着有关条款清点一下人数可以吧,当然,你肯定超员了,然后再开个罚单可以吧。到了这个时候,你肯定要敬烟了,中午或晚上可能还要安排一下了。有关部门的有关人员经“烟酒”之后,要求你整改,下不为例,自然也是合情合理。有了这次教训,你就知道这些规定真的厉害哩,应当与有关部门的有关人员保持一定的友谊,才能既赚点钱,又不违反规定。
什么?不能选择性执法?要全面检查?不可能,做不到。再说,做得到也不去做,傻呀?要是一板一眼把辖内的出租屋定期查个清清楚楚,严格制止违规行为,那就既没有烟,也没有酒了。
说到这里,心中一惊:俺调侃出租屋的规定,各行各业的规定何尝不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