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与非法人国企党支部参与企业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2024-04-23 11:27:07)根据《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第十五条规定,具有人财物重大事项决策权且不设党委的独立法人企业的党支部(党总支)“由党支部(党总支)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把关”。然而,该条例针对独立法人企业党支部(党总支)进行集体研究把关的方式仍不够明确,同时,不设党委的非独立法人企业党支部在国企治理中的角色定位与所发挥的作用也不够清晰。
基层国企决策机制不明确。基层国企包括子公司的独立法人企业,和分公司、分院(部)、事业部、项目部等的非法人企业,其党支部参与企业决策的重大问题是什么,与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权责界限如何划分,非法人企业党支部与法人企业党支部决策的内容和方式是否一致,均是基层党建工作面临的现实问题,尚无上级法规和具体操作办法可依。
党管干部原则落实难度大。因为历史惯性,在非党委设置的基层单位,经营层主管干部人才一切工作,党支部不参与其中,发现和培养人才难,也没有推荐人才的话语权,无法系统建立人才工作的领导体制、工作格局、运行机制和保障措施等,因此难以承担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的重任,难以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与监督考核制度。
党支部发挥作用弱化边缘化。由于党支部建制的基层国企决策体制不够清晰,基于此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更难以厘清,基层“三重一大”事项多由总经理“一言堂”说了算;或在存在集体决策机制的所属企业中,出现涉及企业运行的几乎所有重大事项都在董事会、经理层组成的经营层面做出决策,党支部基本不参与决策、把关或前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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