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计算标准
(2024-01-31 11:46:07)《重组办法》第十二至十四条对重大资产重组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营业收入、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发行股份等指标,详细如下表所示:
标准 |
相关规定 |
注意事项 |
资产总额 |
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
分子选取标的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对应数据;资产为股权的,若实现出表/并表,对应比例按100%计算;同时以对应指标与成交金额孰高为计算原则(购买时考虑,出售不考虑);购买资产非股权的,账面和成交金额孰高计算原则;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 |
营业收入 |
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
分子选取标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对应数据;资产为股权的,若实现出表/并表,对应比例按100%计算;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 |
资产净额 |
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
分子选取标的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对应数据;分子分母均为合并归母口径;资产为股权的,若实现出表/并表,对应比例按100%计算;同时以对应指标与成交金额孰高为计算原则(购买时考虑,出售不考虑);购买资产非股权的,账面和成交金额孰高计算原则;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 |
兜底条款 |
证监会认为构成适用《重组办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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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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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 |
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一百以上。 |
执行累计首次原则(36个月);分母选取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相应财务数据;指标计算参照适用上述非重组上市对应指标计算方法。 |
营业收入 |
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一百以上。 |
执行累计首次原则(36个月);分母选取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相应财务数据;指标计算参照适用上述非重组上市对应指标计算方法。 |
资产净额 |
购买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一百以上。 |
执行累计首次原则(36个月);分母选取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相应财务数据;分子分母均为合并归母口径;指标计算参照适用上述非重组上市对应指标计算方法。 |
发行股份 |
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一百以上。 |
执行累计首次原则(36个月)。 |
兜底条款 |
可能导致主营发生根本变化及证监会认为适用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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