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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资产重组审核:标的资产条件

(2024-01-31 11:45:02)
对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重组,对于拟购买资产具有一定的条件,若交易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则拟注入标的资产条件几乎等同于相应板块IPO条件,条件相当严苛。具体标准(以深交所为例)列示如下:

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拟购买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

上市公司实施重组上市的,标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发行条件、相关板块定位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

主板上市公司实施重组上市的,标的资产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最近三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三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或者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

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重组上市的,标的资产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二)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三)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上市公司重组上市标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除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发行条件、相关板块定位外,其表决权安排等应当符合《上市规则》等规则的规定。

主板上市公司重组上市标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三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创业板上市公司重组上市标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且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二)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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