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法人治理结构需要明确的问题
(2023-10-12 14:32:01)第一、法人治理结构的权限如何设计?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权限在法律层面上来自于法人的主体地位,在集团管控体系中来自于上级公司的授权。法人治理结构设计时既要考虑到公司的法人特征,又要考虑到集团管控模式中该公司在管理体系中的定位,同时还要考虑公司的业务复杂程度。综合三个方面因素和要求,确定法人治理结构的权限。
第二、党委会与董事会如何平衡?
党委会是领导核心,董事会是决策核心。如何平衡二者的管理关系,是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设计的重点。国务院国资委提出,要根据不同类型混合所有制企业特点,明确党组织的设置方式、职责定位和管理模式。党组织的领导地位不变,但可以根据企业的特点调整职责定位。而董事会是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决策中枢,更需要根据企业的特点进行职权调整。通过一企一策的针对性调整,进而实现二者在不同企业中的有效平衡。
第三、市场化经营机制如何体现?
市场化经营机制贯穿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整个法人治理结构体系。
股东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从管企业向管资本的转变,从国资委到集团都逐步在股东会层面发挥作用,而不是现在的政企不分、政资不分。
董事会:从董事构成和董事会议事决策机制都可以实现市场化经营机制。典型如淡马锡,新加坡政府的独资公司淡马锡,通过市场化的董事会构成和议事决策机制,做到了整个公司的市场化运作。
其他如监事会、经理层,更有多种方式实现市场化经营机制。
总体上,国企改革只从产权改革入手,实现股权多元化、资产资本化只是第一步,下一步必须要从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入手,实现国有企业经营决策机制的市场化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