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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资联动监管,深化“放管服”改革

(2023-06-09 12:12:42)

为了规范并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摸清家底、确定权责,我国自1990年发布《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局、国资综字[1990]第66号文)即启动了国有产权登记工作,至2012年国务院国资委出台最新一份产权登记管理部门规章《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9号,以下简称“29号令”)时,产权管理相关工作已经历了多轮要求细化与改革演变。现行的29号令明确,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纳入产权登记范围。国家出资企业所属事业单位视为其子企业进行产权登记。


如何让这项“从零到有”的工作切实落到实处,对各地国资监管机构而言,意味着一系列的政策宣导及大量登记信息的基础性规范与审核沟通。29号令出台实施后的最初几年,产权登记的时效性与主动性都还存在较大提升空间,尤其是对市场监管部门而言,在依照国资监管要求对应当办理产权登记的国有及国有参股企业进行筛选并审核的阶段仍然存在难度,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市场呼声强烈。


2017年,上海市国资委和上海市工商局(现“市场监管局”)决心联手攻关上述问题,并签订建立联动监管机制的备忘录。为保证联动监管初始化数据准确,上海市国资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了产权登记初始化数据的专项梳理核对,并同步进行了信息化系统的对接和开发。吕圣婕谈道,“在2012年老系统架构的基础上,将产权管理业务和信息化语言精准匹配并不容易,当时‘朝九晚十’成为家常便饭,测试核对系统数据常常是半夜两三点进行。”


一系列的准备工作完成。2018年,上海市国资委与上海市工商局联合印发《关于对本市国有企业开展产权登记、工商登记联动监管的通知》(沪国资委产权〔2018〕171号),通知明确,联动监管企业对外投资的出资额或出资比例发生变动,被投资企业在本市办理企业变更登记或备案时,应当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相应的产权登记证(表);此外,还进一步优化了国有企业市场主体登记流程,由于本市国资监管部门在产权登记时已审核相关材料,国有企业在进入市场监管局进行登记时,无须再提交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凭证、无偿划转协议等文件,确保谁审批、谁监管,持续深化简政放权。


与上述通知同步实施的还有信息系统层面的联动共享。实践操作中,上海市国资委先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对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名录自动筛选,再通过信息系统将该名录推送至市场主体登记系统,同时,市场监管局根据企业名录对自身系统进行改造优化,窗口人员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时,系统会对应先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弹出提示,要求其提供产权登记凭证,既避免了过度监管,又提升了监管效率,在企业办理完市场主体登记后,市场监管局又会将有关登记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反推回市国资委产权登记系统。此外,上海市国资委与市场监管局各自指定专人负责日常联动工作的沟通协调,形成监管闭环。


这次在上海市国资委内部被总结为“打通监管外循环”的变革尝试走在了全国委办局协同监管的前列,在全国首创构建了产权登记、市场主体登记联动监管新机制,借此实现了对国有企业出资权益变动的精准、实时监管,显著提高了上海市国有企业产权登记的自觉性、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联动监管执行期内,上海市国有产权登记系统年均登记审核量在初期呈现了较大幅度提升,此后随着系统运行的常态化,现阶段年均登记量已基本保持在平稳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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