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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法庭”促司法回归本位

(2015-01-30 12:17:29)
标签:

杂谈

本报评论员 郑莉娜

 

2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在深圳成立,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个制度化、固定化的巡回法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的改革序幕由此正式拉开。

 

巡回法庭并不是单独的法庭,而是属于最高法院,其判决效力等同于最高法,也是终审判决。打个比方,当事人想上诉,在一定条件、一定范围内,既可以到省高院,也可以选择最高法巡回法庭,这为当事人的权利救济提供更广阔的渠道,巡回法庭也可以说是“开在老百姓家门口的最高法”。

 

随着老百姓法治观念的增强,行政案件和民商事案件增多。尤其是在牵涉到当地政府的行政诉讼中,法院能否做到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很关键。

 

巡回法庭在制度设计上,实现了人、财、物与地方的相对独立,巡回法庭的人事行政全部都由最高法管理,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为了防止法官与地方形成利益关系,巡回法庭主审法官全部由最高人民法院选派,且每两年轮换一次。这也使法官能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巡回法院的设置,正是打破了行政区划和司法辖区对应的藩篱,建立了跨行政区划的司法机构。这也意味着司法改革不仅仅是在原有基础上的一些机制改革,也启动了在体制、机构设置等方面的改革,以此来推进整个司法系统从行政化模式向司法本位回归。

 

另外,巡回法庭还将采用全新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近年来,一些地方法院对案件判决结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不是主审法官和合议庭,而是审判委员会。而在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难免出现“谁官大听谁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格局,导致办案责任的主体出现错位甚至缺位。在巡回法庭实行的是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明确了主审法官拥有审理、裁判案件的完整权力,并对其裁判行为和结果负责,从而让法院职能回归到以审判为中心,发挥司法对法律秩序的建构和人权保障的作用。

 

我们也期待通过设立巡回法庭,推动我国司法“去地方化”和“去行政化”,使之成为撬动司法改革的一个“支点”,让司法回归司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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