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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补偿,后搬迁”对于拆迁户会有什么益处?

(2022-05-10 14:41:31)
标签:

杂谈

维权

房产

法律

拆迁

       房屋征收补偿的过程中,经常会有“先搬迁,后补偿”情况的发生,征收一方通常先通过先拆除被征收人房子,其后再给予相应补偿的措施,为自己达到在征收补偿中占据有利地位,从而获得更大的话语权及自动权,使得被征收人往往在协商时丧失谈判的重大筹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这一规定从规范房屋征收补偿与住户搬迁的先后关系入手,通过确立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保障被征收人获得充分补偿,遏制不补偿就强行搬迁的违法征收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

      所谓“先补偿,后搬迁”,通俗来说也就是房屋征收补偿部门(拆迁办)必须在给予被征收人充分且合理的补偿后,才能要求被征收人进行搬迁。

    “先补偿,后搬迁”一般包括两层含义

     第一,根据《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搬迁期限、停产停业损失、过渡期限和过渡方式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房屋征收补偿达成了一致意见,双方签订了书面正规征收补偿的协议,双方履行相应义务。

     第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能够就协议达成一致。市、县级人民政府据此根据相关法律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且保障货币补偿已经专户专存、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已经明确。

     根据以上规定,且不论房屋征收部门是否和被征收人达成了相应的征收补偿协议,都应该坚持“先补偿,后搬迁”的征收补偿顺序。请注意:“先补偿”不仅指补偿的时间要早于搬迁的时间,而且应该是全部补偿、实际补偿、补偿到位。如果房屋征收部门(拆迁办)仅仅支付了部分补偿费用,并不视为已履行了“先补偿”的义务。



      温馨提示

“先补偿,后搬迁”是法律赋予被征收人的神圣权利,当您在房屋征收补偿的过程中,如果遭遇房屋征收部门(拆迁办)没能给予被征收人全额、应有的补偿,或是未能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这种情形下,就强制要求搬迁的行为,应及时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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