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住的房子位于成都市某区,是在上世纪90年代末父母建造的。2016年下旬,该区因道路改造工程实施拆迁,李女士的房子被纳入到拆迁范围。知道要被拆迁的消息,一想到几十年来形成的生活习惯及生活方式即将被打破,李女士有点不知所措。
没几天,区拆迁办和村里的人员就上门来,说来协商拆迁补偿安置事宜,其实就是通知李女士补偿标准,只有接受,没法商量。面对几百元一平的补偿,其根本不足以维持以后的正常生活,李女士拒绝了这份极其不合理的补偿。半个月之后,再次有政府工作人员上门,而这一次带给他的则是《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书》。突如其来地好好的房子怎么突然就成了违章建筑了,李女士想不明白?
办案经过
后李女女士在委托专业律师后,拆迁律师就立刻向成都市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法院确认成都市某区的城管执法局强拆行为违法,并申请撤销被告对李女士作出的《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书》。
后来在法院庭审中,律师指出被告的违法情况有以下几点:第一,李女士和父母的房屋自己建于上世纪90年代末,以当时来讲,《城乡规划法》还没有出台,成都市某区的城管执法局以李女士的房屋建造行为违反了2008年才正式出台的《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为理由,认定李女士房屋属于违章建筑,还将李女士的房屋强制拆除,明显就是适用法律错误。同时,就算是依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成都市某区的城管执法局也并不是认定违章建筑的适格主体。第二,成都市某区的城管执法局强制拆除李女士房子的行为是行政处罚行为,但成都市某区的城管执法局并没有按照《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法定程序履行相应职责,被告没有向李女士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其行为直接剥夺了李女士对行政处罚及时提起复议、诉讼的权利。
但是,一审的人民法院却对律师提出的这几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置若罔闻,直接认定李女士的房屋是违章建筑,被告成都市某区的城管执法局已经向李女士送达了《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书》,李女士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自行拆除,被告成都市某区的城管执法局行使职权将违章建筑予以拆除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针对这样的枉法判决,律师只有提起上诉。二审开庭的时候,律师将一审法院存在的问题逐一指出,又多次反复说明了成都市某区城管执法局的违法行为,申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的判决并确认被上诉成都市某区的城管执法局强拆行为违法,并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被上诉人成都市某区的城管执法局作出的《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书》。
而被上诉人成都市某区的城管执法局仍然以一副势在必得的样子,依旧重复其在一审中的观点看法,并向法院说其认为一审判决的合理合法,二审法院应当维持原判。
但这一次,法院经过多次庭审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确属适用法律错误,作出了公正的二审判决书。确认被上诉人成都市某区城管执法局强拆行为违法,与此同时,二审法院撤销成都市某区城管执法局作出的《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书》。拿着这份判决书,李女士终于如愿以偿,顺利取得了应有的拆迁补偿,为了父母的房子,艰难的维权之路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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