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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名提案2017-14:关于落实慈善法,进一步优化慈善税制的建议案

(2017-03-03 10:3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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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

分类: 政策建议

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略称“慈善法”)的颁布实施成为我国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里程碑。慈善法相关规定在释法和实施层面的落实,关系着立法目的的实现程度。作为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推进剂、监管手段枢纽的税制问题,成为积极落实慈善法、推动慈善组织发展的攸关问题之一。慈善法出台后,慈善税制相比以前取得了很大的进步,面向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政策落实、行政事业非免征政策、特殊优惠政策等慈善税制体系的基本框架已具雏形。除了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外,更重要的是税法主体的确定、相关配套制度的修改完善、执法制度的简化等问题。

调查显示,慈善组织中能够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到三分之一,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比例更低。据估计,在民政登记的60万家社会组织中,真正享受税前扣除的不到1%。个人捐赠的税收抵扣除大额捐赠外,绝大部分无法享有,制度形同虚设。同时,相关政策对法律规定又进行了限制性解释,如税前扣除把占慈善组织半壁江山的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排除在外。

具体来说,慈善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四:一是相关法律法规亟待进行必要的清理、修改和完善。基于立法理念、技术、权限的限制,慈善法不可能解决公益慈善面临的所有税收问题,慈善法关于公益慈善税收优惠的规定除了第76条第1款外,其他各项规定在现行税法不修改的情况下是无法作为的,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较为滞后;二是慈善组织作为税法主体的地位并未明确,在实际税收管理中其依然作为其他主体而存在;三是相关税制的规定执行交叉,缺乏动态调整,程序过于繁琐,申请门槛高、难度大,从而在操作性上将法律架空;四是基层税务部门和慈善组织对政策总体把握不准,细节掌握不清,使得政策未能用尽,以北京为例,2014年到2016年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批复的所有527家免税社会组织名单里,仅有44家是社会服务机构,占比8.34%,而社会服务机构占整个社会组织总量的半壁江山。

基于上述,提出政策建议如下:

第一,加强统筹,完善配套,统一税制。

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加强制度顶层的统筹协调,努力推进配套法规和政策的完善,尽快形成统一的慈善税制法律体系。要明确慈善组织的税法主体地位,加快清理、修改和完善慈善组织流转税、所得税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慈善组织经营性收入的所得税等方面的税法配套政策。

第二,简化程序,加强协调,注重落实。

要简化慈善组织税收优惠政策的操作程序,简化和完善个人货币捐赠的计算方式及申报程序,要修改和完善关于非货币捐赠如股权捐赠、不动产捐赠的所得税计算方法,尽快统一异地捐赠抵扣的程序问题;加强各有关部门尤其是税务、财政、民政三方的沟通协调,如加强时间协调问题,避免因年检时间和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的时间差使得慈善组织的免税资格申请得不到有效落实;要尽快解决税收优惠的技术细节如捐赠票据申请等问题,切实推动公益税收优惠的可操作性,真正做到应免尽免、应优惠尽优惠。

第三,注重评估,动态调整,推动发展。

慈善法颁布实施后,特别是慈善税制政策逐渐落地后,要及时开展实施效果的政策评估,掌握法律、法规、政策的空白点、盲点,分析慈善组织、捐赠者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难点、重点问题,对解释、修改、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层面的条件、流程、管理等进行动态调整,充分落实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推动慈善组织又好又快发展的立法目标。

第四,推动普法,提升能力,加强落实。

通过宣讲、培训等方式,推动慈善法和慈善税制的普及,加强基层税收部门和社会组织对公益慈善和相关税法知识的掌握,提升税收征管部门和慈善组织负责人、财务人员的慈善税收优惠政策实现能力,提高慈善组织纳税方案设计、财务核算流程设计和内部控制管理设计等方面的能力。

第五,强化监管,社会监督,推动创新。

通过免税资格监管、事后处罚等监管方式,加强对慈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的重点稽查,强化慈善组织自身承担税收优惠政策及相关风险承担的责任,引入社会支持和社会监督,加强政府和慈善组织的沟通和协商,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的动态调整推动慈善组织的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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