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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名提案2016-17:关于支持慈善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若干政策建议

(2016-03-06 22:54:44)
标签:

时评

财经

分类: 政策建议

    慈善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对于深化政府体制改革和推动社会治理创新有着重要意义,它不仅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公共服务的社会化,也有利于政社合作,推动政社关系转型。在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明确提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相关部委也出台了一系列办法和指导意见,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推动购买服务的制度建设。在实践层面,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都在力推政府购买服务,改变公共服务供给的方式,将其作为政府与社会契约化改革的平台。

随    着政府购买服务的推进,越来越多的资源进入慈善组织,面临的核心问题是如何有效地管理和运作。目前的政府购买服务政策体系,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没有相应的税收优惠购买服务多为公共性和公益性项目。根据现行法规,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却不纳入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二是政府购买服务没有建立有效的评估、问责和监管机制。购买服务是为了有效地实现公共服务供给的方式之一,需要进行产出的评估。但现行的购买服务评估程序繁琐,指标体系不够完善。这些不仅不利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规范化发展,也挫伤一些慈善组织组织参与购买服务的积极性。

在即将颁布的《慈善法》中,明确提出政府购买服务是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促进措施之一。草案的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向社会提供服务,并依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相关情况。尽管草案并未对购买服务及税收优惠方面的政策,做出更为具体的规定,但是突出了其对于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为接下来推动相关政策的改进提供了重要契机。

    为在《慈善法》颁布后更好地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慈善组织购买服务收入,应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作为慈善组织的收入来源之一,这部分收入不能作为税源,而应获得税收优惠。目前《慈善法》草案中就此没有表述。从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角度,将购买服务列为营业收入,需要缴纳相应的税收。但是从税收的角度来看,这部分资金来源于财政,对于公共资金征税是双重收税,尽管对于慈善组织来说,缴税实际上并无额外损失。在实践中,例如沿海地区的一些社工服务机构,绝大多数收入来自购买服务。如果购买服务收入没有纳入慈善组织主要收入来源,对这部分组织来说,将面临着慈善组织的认定标准、资金监管等一系列问题。从宏观角度考虑,应尽快调整与此相关的税收政策,将购买服务收入纳入税收减免的范畴。

    第二、完善购买服务的评估与问责机制,纳入慈善组织综合性监管问责体系。购买服务的评估、问责和监管是相对薄弱的环节,从体制建构的角度,应将其与慈善组织的认定、监管、评估与问责结合起来,是《慈善法》颁布后需要重点关注的议题。例如广东、海南等地方已经开始实施的年度报告制度,将慈善组织放进整个社会的问责系统,问责结果就应与购买服务、税收优惠、组织评估等环节实现对接,从而形成一个闭环。在改革方向上,可以借鉴英国等国家的做法,将公益资格认定、购买服务与评估等各个环节对接起来,纳入慈善组织的综合性监管体系,避免重复问责,构建有效的统一、综合的评估系统。

    第三、加强政府购买服务中针对政府的问责,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效率。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购买服务的内容、方式、流程和监督。一方面要加强对购买服务预算执行情况的监控,做好购买服务的信息公开,提高预算执行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另一方面要加强购买服务的政府绩效评估,引进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进行独立、综合的评估,确保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供给。在实践中,购买服务往往是政府不同部门实施的,应该严格将评估结果作为客观依据,反过来可以改善现行的购买服务机制。例如购买服务跟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级别已有衔接,未来应进一步研究和完善相关的衔接机制。

    第四、减少行政审批环节,推动政府购买服务体制改革。在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背景下,简化购买服务的申请、评估、问责程序等环节,将有利于激发慈善组织参与购买服务的热情。与《慈善法》出台同步,慈善组织管理体制正在诸多方面进行改革:如年检制度改为年度工作报告制度、税收优惠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以及调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程序等。按照这类减少审批环节、简政放权的改革思路,进一步深化购买服务体制的改革,完善我国的政府购买服务体制。

    购买服务是政府对慈善事业发展的支持和促进。既然将慈善组织纳入公共服务的供给方,那么对于公共服务的提供,也需要社会各方的监督和问责。在《慈善法》正式颁布后,构建和完善购买服务的制度体系,继续推动购买服务的发展,将是在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支持慈善组织发展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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