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全面废止社会抚养费,实施积极的计划生育政策(W02107)
(2015-03-06 00:12:14)
标签:
时评育儿 |
分类: 政策建议 |
针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存在的各种问题,2014年卫生计生委重新修订相关法规并报送国务院。11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下称《条例》),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对此,两种观点争锋相对:一种赞成修改法律使之完善;一种力倡尽快取消社会抚养费。我们认为,应当全面废止社会抚养费制度,为新时期有计划地激励人口增长的积极人口政策的实施扫清障碍。
一、社会抚养费制度的不合理之处
征收社会抚养费是一个带来社会负能量和戾气横生的恶政。社会抚养费制度设立的初衷主要是基于“多生孩子给社会增加负担”来考虑用立法的方式规范人们的生育行为,并将之作为对政府公共事业投入经费的适当补偿。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存在诸多不合理、不合法、不合国情的地方,它作为一种消极的人口政策在控制人口规模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人口结构的转型和人口质量的提升产生了诸多负面影响:第一,尴尬的法理逻辑定位。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并未“禁止”一对夫妇生育两个以上的孩子。法律只追究违反“禁止”规定的人责任,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显然将“提倡”变为了“强制”,于法无据。同时,根据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自主生育是公民基本权利,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对公民权利的侵犯。不仅如此,社会抚养费应该界定为“行政罚款”还是“行政收费”也是存在争议的。尽管已有规定将其归入后者,但是其意涵仍然是对“不合法”生育行为的惩罚与限制。第二,时过境迁的社会定位。据现有解释,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依据在于“超生人口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这种逻辑显然存在问题。社会抚养费是在控制出生人口数量的背景下配合计划生育政策执行出台的一项措施。然而,近年来,我国人口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据近年抽样调查的结果,2011、2012、2013三年的总和生育率分别为1.04、1.26、1.18,远低于达到人口更替水平的2.1。这意味着我国将进入人口急剧萎缩的时代,限制人口数量的计划生育政策必须调整。人口政策的转型已经是箭在弦上,社会抚养费更无存在之道理。第三,社会抚养费引发了尖锐的社会矛盾。社会抚养费的直接征收权力被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并成为部分地方政府或部门的财政来源之一。据统计,2012年部分省份社会抚养费征收高达几亿甚至几十亿。显而易见,社会抚养费制度以及支撑机构与人员都是限制型人口政策转变的“拦路虎”。社会抚养费在征收过程中,经常发生暴力事件。更重要的是,社会抚养费尤其是《条例》中对征收上限的规定,可以被理解为“以钱谋生”、“变相鼓励二胎”,“有钱的尽管生,没钱的生不起”。将生育权利与个人财富挂钩,引发民众负面情绪。各省的社会抚养费虽然均坚持“收支两条线”,但仍有相当一部分返还给了乡镇等征收单位,用于工作经费与工作人员的激励。例如,《山东省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就规定,社会抚养费的85%归县级计生委,而没规定具体用途。2009年四川内江市征收的部分社会抚养费直接在预算外财政专户中使用。正因如此,一些地方出现为收取社会抚养费“放水养鱼”,对“超生”漠视,对“罚款”热衷的现象,被媒体报道为“社会抚养费抚养计生委”。
二、全面废止社会抚养费,为积极人口政策的实施扫清障碍
针对社会抚养费制度存在或者导致的上述种种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与社会大众的积极讨论。尤其是《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公布以来,统一收费标准与全面取消两种意见针锋相对,半数以上网民呼吁全面取消社会抚养费。我们认为,应该认清当前的人口形势,全民取消社会抚养费,为人口政策的全面转型铺平道路。
(一)全面废止社会抚养费制度。1994年,我国签署了联合国开罗会议《行动纲领》,《纲领》明确反对在生育上进行奖惩。而社会抚养费的根本仍在于对非计划生育的惩罚。对此,应该以此次国务院法制办就《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征求意见为契机,在汇总各界反馈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废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与《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消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为改变限制型的人口政策扫清障碍。可以说,社会抚养费的取消有百利而无一害,能从根本上消除上述弊端。
(二)考察《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执行情况,转变限制生育的工作思路,推行积极健康的人口政策。计划生育政策实施30多年以来,计生组织从上到下,形成了完整的系统网络。建议以自查方式,由计生委自身逐级向上汇报自己的工作情况与工作成果。通过这些汇报,一方面了解各地的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另一方面也对整体的工作思路有所掌握。在已有基础上,通过讲座、座谈会等方式,使计生干部们了解当前的人口形式,转变既有的计生工作思路。这样,使计生干部成为积极人口政策的推动者,能更快、更平稳地推动人口政策的转型。
(三)对已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及其使用情况进行公示。2013年,一位律师向全国31个省级计生委、财政厅申请,要求公开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收支及审计情况。之后,累计有二十余省份公开了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额,累计超过200亿元,但无省份公布开支情况。理由是“省级部门不掌握2012年社会抚养费实际开支情况。”对此,建议国家及各级审计机关成立专门队伍,审计和公示各级计生委的社会抚养费收支情况。
(四)重新设计已收缴社会抚养费用途。一方面,将社会抚养费用作失独家庭救助资金,设立专项救助基金。近年来,失独家庭逐渐引发社会关注。造成失独家庭的原因,很大一部分原因由于“一胎化”的生育政策。这样将违反计划生育者的缴费用作对遵守计划生育者的补偿,体现了社会公平原则。另一方面,在部分超低生育率地方,可以考虑将已收缴社会抚养费用作促进生育的补贴资金,具体执行办法可由地方政府因地自宜地设计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