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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加快出台三大条例,依法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W00803)

(2015-03-02 00:0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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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

分类: 政策建议

自2013年始,社会组织管理实际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三大条例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由民政部会同国务院法制办负责,并应在2013年底完成,但迟至今日仍未完成和出台。

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十八届二中全会和全国人大十二届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下发《<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通知》,明确提出2013年12月底前完成相关法规修订工作;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创新社会治理,激发社会活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这些重大决定和纲领性文件,为推动新型政社关系和法治社会的建设,指明了明确的方向并提供了清晰的思想及理论基础。两年来,尽管社会领域的全面深化改革如火如荼、方兴未艾,中央和地方出台了一系列重大的改革举措并探索了许多重要的创新行动,但包括三大条例修订在内的法制建设裹足不前,几乎乏善可陈。如果依法治国没有所依的“法”,该如何确保改革、发展走在法治的轨道上?

实践中不断推进的社会组织改革创新,对迟迟不能出台的相关法规已经形成具有极大张力的倒逼机制:其一,各地的改革创新事实上已大大突破了现行法规,全国人大通过的机构改革方案虽具法律效力但不具有操作性和规制性,相关部门也在鼓励各地大胆改革创新,这就使现行法规名存实亡,且影响到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其二,现行法规与改革创新存在的矛盾,使之成为深化改革和推广创新的障碍,不仅加大了改革的风险和阻力,也成为不改革乃至反改革的口实和挡箭牌,制约和阻碍了社会组织的蓬勃发展;其三,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各地在改革创新实践中探索建立的新体制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事实上各行其是,已经到了需要在指导思想和方法上进行统一确认和指导的时候,否则将出现混乱局面。为此,呼吁加快出台三大条例、依法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的如下政策建议:

(一)宜粗不宜细,尽量搭建新体制的基本框架。

到目前为止,相关部门已多次召集会议,征求了多方意见,尽管已经达成了不少共识,但往往纠缠于个别条文的细节,迟迟不能推进。在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法律条文的修订应本着宜粗不宜细的原则,求大同,存小异,为各地正在积极推进的现代社会组织新体制的建构提供法律支持,尽快将新体制以制度化的形式确定下来,保证新体制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二)宜快不宜慢,尽快为地方改革创新提供制度支持。

由于无法可依,目前各地在改革创新的政策把握上参差不齐。如关于统一直接登记的范围,有的省市规定为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和社区社会服务类四种,有的地方则限定为工商经济、公益慈善、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四种类型,有的地方只提公益慈善、社会福利、社会服务三种类型,有的地方如广东省则采取大尺度,规定除少数需前置审批的领域外,其他社会组织都实行统一直接登记。在类别界定上各地的差别就更大。因此要本着宜快不宜慢的原则,尽快以立法形式进行统一规范。在加快出台三大条例的同时,应树立标杆、出台相关立法解释或细则,在鼓励地方创新的同时,要加以规范和协调。

(三)宜近不宜远,尽早编制可操作性强的过渡方案,确保体制平稳转型。

新体制实施后面临的最大担忧是:降低登记注册门槛对各级政府的管理能力将造成很大冲击,不仅登记管理机关人手少、权限小、专业能力不足等问题凸现出来,各司其职、依法监管的部门协调局面也无法在短期内形成。因此建议应本着宜近不宜远的原则,在新体制运行初期应设定一定年限的过渡期,尽早编制可操作性强的过渡方案,一方面建立临时的多部门协调机制进行必要的统合协调,另一方面积极推动新的监管体制和能力的形成。

(四)宜松不宜紧,为新的法律体系留出足够空间。

与三大条例迟迟不能出台的尴尬局面相对照,慈善法、行业协会商会法都已纳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议程并开始起草,志愿服务、购买服务、社会工作等相关领域的立法呼声也很高,近期民政部等相关部门也在力推社会组织基本法的起草工作。因此,建议三大条例的修订应本着宜松不宜紧的原则,一方面直面当下新体制建构初期所遭遇的突出问题并尽早加以规范,另一方面要为新的法律体系留出足够的空间,与正在起草的慈善法等相关法规作出必要的呼应,并为社会组织法的起草和制定铺平道路。因此在立法上要有足够的前瞻性,要保证法律法规的延续性,保障社会对法律的可预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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