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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王名2014提案:于激发社会活力,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建议案

(2014-03-03 00:34:25)
标签:

财经

杂谈

分类: 政策建议

    社会救助工作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调配社会资源广泛参与,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和社会力量参与的救助体系。近年来,我国社会救助事业发展很快,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为基础,以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城市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等专项救助为保障,以临时救助、社会帮扶和慈善事业为补充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基本建立,救助范围不断扩大,社会救助资金逐年增加,社会救助水平稳步提高。截至2013年9月,民政部门直接实施救助的经常性救助对象为7967万人,约占全国总人口的6%;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别达到每月362元和196元,分别比2010年提高了44%和67.5%;2012年各级财政投入的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和医疗救助资金达到1741亿元,较2010年增长了45%。在社会救助事业发展取得显著发展的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当前我国的社会救助体系仍然存在许多不足,突出体现在:一是宣传力度不够,实施过程缺乏透明。在各地调研中我们发现,很多基层困难群众对有关救助政策知晓程度低,一些群众符合救助的条件却没有申请;而另外一些群众认为自己应该得到救助但实际上却不符合政策条件。此外,个别基层部门在实施救助过程中也存在行权不规范问题,由此引发的上访问题也屡见不鲜。二是社会救助范围有限。在救助实践中,为节约行政成本,政府救助多以最低生活救助基础,各种单项救助普遍与最低生活保障进行捆绑,虽减少了部门工作量,提高了办事效率,却容易造成社会救助的“悬崖效应”,致使社会救助的供需矛盾日益尖锐。三是社会救助方式单一。政府救助主要采取现金直接资助方式,难以覆盖到人的权利、精神和能力等方面的救济,无法满足救助对象的多样化需求。并且,单纯的“输血式”救助容易导致“养懒汉”现象滋生。

    对百姓急困,我国历史上素有“官方赈济”与民间互助相结合的传统,早在宋代就出现了官方赈济与建康府城的“行院”和江西部分州府的青云约、魁星约等同业和士人群体等民间救助活动并存的社会救助格局。世界各国的发展实践也充分表明,随着经济社会复杂性的提高,任何单一部门都难以成功应对日益复杂的现代社会。建立多层次社会救助体系既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也顺应了国际趋势。在多层次社会救助体系中,政府是社会救助的第一责任主体,代表国家力量;社会慈善事业是社会救助的重要主体和补充,代表社会力量。社会力量救助是公众自愿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无偿帮助行为的总和,包括企业社会责任、非政府组织提供的资金和服务以及个人的慈善捐赠行为等。相对于政府救助的公平性、法定性、强制性、救急性等特征,社会力量救助具有灵活性、志愿性和多样性等特征,形成政府救助有力的补充。社会力量的补充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社会力量面向救助对象开展相关救助政策的宣传,可增进社会公众对相关政策法规的理解,减少认知失调的产生;社会力量参与救助还可对政府行权开展有效的社会监督,督促政府依法履责,保障社会救助工作的公平、公正。二是企业、基金会和个人等以捐赠等形式向社会救助领域投入大量资金,可有效缓解政府救助资金紧张的局面,扩大社会救助受益群体的范围和领域。三是社会力量可从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出发,采取捐赠、物质帮困、沟通交流、心理疏导、精神抚慰等方式,从社会法领域实现对特定群体基本权利的有效保护。

    近年来,我国社会慈善力量迅速兴起,社会救助的参与主体不断增加,救助资源不断拓展,救助方式不断创新。然而,在向新的发展阶段过渡之时,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面临着不少障碍。首先,我国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还不健全,政府对公益事业的支持措施、管理服务机制还不完善;其次,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专业能力和公信力有待进一步增强;最后是社会救助的生态链、产业链尚未建立,整个社会救助体系还未能形成有效的、功能完备的支撑系统。

    针对上述问题,提出进一步激发社会活力,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如下建议:

    第一,以法治方式推进多层次社会救助体系建立,织牢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安全网。加快社会救助法治进程,规范各类社会力量在社会救助中的义务,鼓励发展社会救助志愿者队伍,为其提供各种便利条件,让社会救助建立在广泛的公众参与和志愿精神基础上;在现行《关于在医疗救助领域加强社会慈善与政府救助衔接机制的指导意见》基础上,进一步出台相关政策,延伸和拓展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领域和范围;联合有关部门起草制定财政、税收和社会管理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引导和动员慈善组织、志愿者、企业等各方力量通过多种方式参与社会救助,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

    第二,以为人民服务宗旨促进社会救助主体多元化,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相关部门要解放思想,充分意识到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站在为人民服务的立场上,以积极开放的心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大力发展各类公益慈善组织,尤其鼓励和欢迎具备社会工作、心理咨询、特殊教育等专业工作能力和资质的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提升社会救助工作专业化水平;规范社会救助程序,明确社会救助相关标准,提升社会救助工作管理水平,确保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规范性和合法性;推动企业、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在参与社会救助过程中信息公开,有效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公信。

    第三,探索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等多种合作方式,建立慈善事业与政府救助的衔接机制。在准确把握困难群众需求的基础上,明确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领域、层次和方式,厘清政府和社会力量在社会救助事业中的角色与职能划分;全面梳理并主动提出购买社会力量救助服务的内容和事项,明确购买的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研究制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所需具备的条件,引导、规范具有专业工作能力和资质的企业、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服务,建立和维护长期有效、严密细致、相对稳定的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救助体系;积极探索直接外包、内部交易、购买者自由选择等与社会力量合作的多种方式,在平等合作的基础上建立社会慈善事业与政府救助的衔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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