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防艾社会组织是活跃在艾滋病防治领域的社区基层社会组织和面向特殊人群的草根服务型社会组织,多年来这些组织为我国的艾滋病防治做出了突出贡献,大量存在但鲜有登记注册。一些地方政府在体制创新实践中探索为其登记注册,取得了很好的经验。建议总结推广。
【正文】近十年来,我国出现了一批活跃在艾滋病防治领域的社区基层社会组织和面向特殊人群的草根服务型社会组织(以下简称“防艾社会组织”)。防艾社会组织的兴起是各级政府大力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结果,也是艾滋病防治领域在全球基金等国际合作项目推动下实现多部门合作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包括全球基金项目、中英艾滋病策略支持项目和盖茨基金会中国艾滋病项目等在内的多项国际合作项目致力于培育发展社区基层社会组织和面向特殊人群的草根服务型组织,借助于他们对艾滋病易感人群及感染者施加干预,起到了很好的防治效果。这些防艾社会组织中,多数由男男性行为接触者人群(以下简称“MSM人群”)组成,他们在接近防治艾滋病目标人群方面有着天然的优势,在为MSM人群提供艾滋病防治信息、药品及服务方面发挥着卫生部门无法替代的作用。目前这类组织中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极少。相对而言,参与过国际艾滋病防治项目地区的卫生部门与本地的防艾社会组织互动的机会更多些。
“十二五”期间,我国对于社会组织建设的整体规划是:加强社会组织建设,在加大培育发展力度的同时改革管理体制,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发挥其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积极作用。国内防艾社会组织大量存在且鲜有登记注册的客观现实,对于政府和社会组织两方面均造成了不利影响。一方面政府对防艾社会组织的发展现状和活动状况缺乏了解,既不利于政府对相关领域社会组织履行监督管理职能,也不利于进行资源整合以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在提供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由于缺少合法化身份,大量防艾社会组织没有法律保障,也难以获得来自政府的资源等支持,无法走上可持续发展和规范有序发展的道路。
2010年3月,上海市民政部门正式批准一家以MSM人群为主体、致力于相关公益服务的防艾社会组织登记注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这家名为“上海静安区青年预防艾滋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上海青艾”)的组织合法化,提供了防艾社会组织登记注册的成功经验。
上海青艾的登记管理机关为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共青团上海市静安区委员会。
登记注册的成功,使上海青艾获得了正式合法的组织身份,既有利于组织资源的稳定和拓展,也有利于机构公信力的建设和提升。登记注册后,上海青艾在公益项目开展、社会资源获得、志愿者招募及机构公信力提升等方面迈上了新的台阶,展现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完成登记注册的上海青艾很快建立了党支部和团支部,设立了上海第一个同志文化中心,开通了咨询热线,建立了淘宝网店,并组织志愿者定期开展艾滋孤儿的支教活动。
上海青艾的实践表明,只要政府支持,防艾社会组织有能力、有条件通过登记注册实现组织合法化,并在机构自律和组织规范化基础上不断加强能力建设,更好地开展社会公益服务。上海青艾登记注册的实践为各地民政部门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经验,目前,天津、长沙等地的民政部门也在积极探索本地防艾社会组织登记注册的道路。
2011年全国艾滋病疫情最新数据表明,我国目前仍属于艾滋病感染低流行国家。但近年来各地MSM人群的艾滋病检出率呈逐年上升趋势,个别地区的检出率高达20%。这意味着我国的艾滋病疫情防控工作仍不容乐观。在全国艾滋病疫情总体低流行阶段进一步调动和发挥社会组织的能动作用进行综合干预是推进防艾工作的重要举措,表明现阶段是我们推动防艾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重要的战略机遇期。在现阶段,针对静脉注射吸毒者、商业性工作者和男男性行为接触者三个艾滋病防治高危群体,迫切需要发动相关社会组织进行干预,才能深入接触目标人群,有效扩大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高危人群覆盖面。
为此,我们提出如下政策建议:首先,在艾滋病防治领域应努力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创新格局,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建立卫生、民政等相关部门的协调体制,从艾滋病防治战略高度重视防艾社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注意挖掘和培养更多有能力的社会组织参与到艾滋病防治公益事业中,努力形成有效的社会协同与公众参与的机制。其次,探索管理体制改革创新,降低登记注册门槛,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防艾社会组织登记注册。要着眼于社会组织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特殊作用,创造条件促成有条件的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在管理体制上,相关部门要解放思想,可借鉴广东经验,探索防艾社会组织统一直接登记的新体制。对于已参与国际合作项目多年、较为成熟且得到多方好评的防艾社会组织,应在登记注册上优先安排;对暂不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组织可采取备案制等方式加强辅导、监管和培育。要加强登记管理机关和卫生部门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第三,探索对防艾社会组织培育指导的孵化机制建设。近年来在上海、深圳、南京、北京等地,民政部门与相关社会组织合作,探索建立了许多培育指导公益组织的孵化机制,包括孵化器、培育中心、孵化基地、公益园区等,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建议各级卫生部门和民政部门合作,在艾滋病防治领域借鉴各地的经验,探索建立防艾社会组织的培育指导的孵化机制,支持防艾社会组织的能力建设。第四,鉴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政策性、公益性强,对于已经登记注册的防艾社会组织,要尽快纳入公益认定制度,从税收制度上给以必要的优惠和支持。同时鼓励相关部门通过向防艾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积极转移部分政府职能。在购买服务上,目前长沙、青岛等地已开展了积极探索并积累了一定经验。购买服务应不限于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应通过购买服务推动防艾社会组织的规范化、合法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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