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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云的痕迹

(2013-05-21 17:22:09)
标签:

财经

   “对于自身的遭遇和挫折,我向来视之为浮云。”
    这是陈九霖博士在其所著《石油衍生品合约监管法律问题研究》(博士论文)自序中的一句话。作为中国航油前执行总裁(当时的名字为陈久霖),他在7年之内将中国航油的净资产由17.6万美元猛增至1.5亿美元,增幅852倍;市值超过11亿美元,是国内原始投资的5022倍。从2004年8月开始,中国航油成为我国第四家拥有上、中、下游完整产业链的石油类企业,也成为中国首家具有完整供应链的海外中资石油企业,并于此前的2001年12月6日成功地在新加坡上市。由于石油衍生品交易失利,既非决策者又非交易员的他被新加坡司法当局强行审判,成为第一个被判刑坐牢的中国在国外挂牌上市公司的总裁。这样一个人,这样的经历,说出视若浮云的话,着实让人感慨。
    在笔者看来,陈九霖博士虽如是说,但,当这本39.6万字的学术专著摆在读者的面前,你就会知道,他的身上依然还有浮云的痕迹。
    痕迹之一,是他对石油衍生品交易的深度思考。
    2004年12月1日,中国航油对外宣布,由于两名资深交易员Gerard Righy和Abdullah Kharma进行石油衍生品交易,公司遭受了5.5亿美元的巨额贸易损失(中国航油事件)。然而,中国航油事件的教训没有得到很好的总结和吸取:2008年,中国企业在国际石油衍生品交易中又一次遭遇惨重损失。根据国资委的统计,东航集团、中航集团和中远集团在2008年国际油价达到历史最高点之际,与高盛、美林、摩根斯坦利等境外投行签订了高额石油期权合约,买入看涨期权,并卖出看跌期权。然而,签约后不久,国际油价开始下行,并快速跌破行权价格,这三家企业不得不依据石油衍生品合约的约定赔付交易对手。截至2008年年底,这些企业总共赔付的数额折合人民币8.06亿元,赔付后的合约浮亏,依然高达161亿元。
    陈九霖是中国航油事件的当事人之一,之后中国企业又发生一系列巨额亏损事件,这促使他思考石油衍生品相关问题。他考虑更多的,是这些事件背后深层次的法律原因何在?由英、美国家引领的石油衍生品法律制度是否公平?为了避免更多的中资企业重蹈覆辙,我国应该建立起怎样有效的监管制度?
    这是他选择这一课题进行研究的初衷。
    痕迹之二,是他对自己的牢狱之灾进行了解释,并对新加坡的司法当局和监管当局进行了质疑。
    对于自己的遭遇,陈九霖本不愿多说,但不少朋友劝他在论文付梓时有所着墨。他也觉得有必要说明,一是课题所涉,不说不行,二是社会各界不明真相,至今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新加坡当局的法律文件称陈九霖“恶意扰乱新加坡金融秩序”,陈九霖认为对方纯属为了自圆其说,于法于情于理无据。首先,作为一个正常人,陈九霖恶意扰乱金融秩序的动机何在?利益驱动何在?其次,作为仍然在职的公司主要负责人,谁愿意所任职的公司出现亏损呢?更何况中国航油是陈九霖本人一手打造的公司。另外,中国航油浮亏之时,母公司中航油集团出售其持有的中国航油股票,其目的是为了筹资拯救中国航油,而非外界所传的补仓或套利。中国航油集团售卖中国航油股票筹资补交保证金,是母公司层面集体决策的结果,根本不是陈九霖个人的行为,为何将刑事责任强加于陈个人头上?
    关于新加坡,陈九霖说,新加坡是一个衍生品事件频发的国家。中国航油事件之前,曾发生过巴林银行事件;中国航油事件之后,又接连发生了胜科集团衍生品巨亏事件和三井倒闭事件。他质问,衍生品事件层出不穷,新加坡监管机构为何没有吸取任何教训来规避类似事件的发生?为何所有的责任都由公司及其管理层承担,而监管机构却不承担任何责任?
   “正是中国航油事件对我的巨大触动,以及事件过程中频繁出现、且严重违背司法公平和正义的现象,促使我本人对国际石油衍生品合约与监管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思考和研究。除希望借此提醒后来者,避免重蹈覆辙之外,我更是期望以此促进我国法律制度建设的改进和完善。” 这是陈九霖的肺腑之言。
    现在的陈九霖,依旧随和乐观,“我每一次见到他,他脸上都是挂满了笑容,没有任何抱怨,就好像从未有过牢狱之灾一样”(陈九霖博士指导老师马俊驹语)。他依旧坚定执着,在本书的扉页上,他这样写道,“向前走,相信梦想并坚持”。
    相信他会走得更远,更踏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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